索引号: | 014276163/2023-00002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18” 高处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2021年8月18日下午16时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化料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工作,按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9月3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安办〔2022〕22号)的有关规定,赣榆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对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18”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对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10月1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8.18”高处坠落事故涉及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对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1〕158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4日,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2.对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10月1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8.18”高处坠落事故涉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9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1〕159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该单位不服赣榆区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先后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7月20日,经一审判决,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驳回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022年11月8日,经二审判决,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1月28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邮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连赣)应急执行催告〔2021〕159号),该单位未签收;2022年12月16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对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下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苏连赣)应急执行催告〔2021〕159-1号),该单位派员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罚款。2023年1月6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案件申请赣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将20万元罚款缴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账户,2023年2月23日,赣榆区人民法院将20万元执行款转交至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3.对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10月1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8.18”高处坠落事故涉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7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1〕157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10日,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二)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陈某某的处理情况。陈某某,事故发生时任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作业场所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陈某某给予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免去现场负责人职务,后来从该公司离职。
2.对李某某的处理情况。李某某,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作业场所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将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列入外协单位黑名单。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实质上可以视为对该公司负责人的处罚。
3.对李某某的处理情况。李某某,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化料场厂长,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作业场所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考察期一年。
4.镔钢公司相关人员处理情况。镔钢公司根据《安全考核规定》(苏镔字〔2021〕第34号)及《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管理标准》《安全奖奖罚规定》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扣除智能化料场设备副厂长李某某当月基本工资和奖金,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智能化料场生产科长仲某某当月基本工资和奖金,发放基本生活费;处罚智能化料场安全科科长丁某某2000元;扣除智能化料场8月份全员的安全奖金及安全押金;处罚铁前部部长霍某5000元;处罚公司安全总监米某某5000元、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陈某3000元;处罚项目管理中心李某某5000元;处罚安全环保部外协主管马某某2000元。
(三)对属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柘汪镇人民政府的处理落实情况。柘汪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镔鑫钢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协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措施不到位。2021年8月25日,柘汪镇人民政府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了《关于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8·18”高处坠落事故的检查报告》。
2.对王某某的处理落实情况。王某某,事故发生时任柘汪镇党委宣传委员、柘汪临港产业区环安局负责人,负有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职责。日常安全监管不深入,安全风险辨识防控措施落实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外协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2021年10月8日,赣榆区纪委、监察委对王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包头市泽润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赔偿等相关工作,免去了陈某某的现场负责人职务,重新选派了有安全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辨识风险隐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后期的施工中,在切割完成的预留洞口周边设置铁质栏杆,并设置了彩旗和警示标牌,加强危险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
(二)进一步规范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镔钢公司认真吸取“8.18”事故教训,立即对全公司外协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单位监督管理,所有建筑施工项目按照要求配置监理公司,外协施工作业前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制定安全管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线,固定作业区域,确保人员作业安全。所属车间、分厂对施工单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在位进行检查确认,对各生产单元和施工项目进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发生。2021年8月25日,镔钢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山东乐成连云港分公司列入外协单位黑名单。2021年11月25日,镔钢公司制定、发布了《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及监管工作。2021年8月23日,柘汪镇镇长约谈了镔钢公司总裁陈某,提醒其加强安全监管工作。2021年8月25日,在镔钢公司事故现场召开了事故警示教育大会。事故发生后,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柘汪镇环安局组织对镔钢公司外协单位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赣榆区安委办决定将2021年4月10日开始的安全生产联合帮扶工作延期到年底,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检查。2021年8月27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组织各县区执法骨干、专家对镔钢公司外协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依法严格进行处罚。
三、总体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缴纳事故罚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8.18”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赣榆区安委办代章)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