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76163/2026-00010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 信息名称: | 调查报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 | |||
2026年2月28日,董某某以邮件形式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2025年11月16日黑林镇北康邑村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展开全面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2026年3月16日,经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及黑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赣榆黑林北康邑村“2025·11·1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确认,黑林镇人民政府既是事故发生地的属地人民政府,同时也是涉事工程的建设单位,与事故调查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保障调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经事故调查组集体会商决定,黑林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本起事故调查过程中实行回避。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施工单位情况。江苏明乔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乔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02MA26AAFL5C,成立于2021年6月17日,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651992,有效期至2031年4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22〕005077,有效期至2028年6月5日)。
2.监理单位情况。江苏城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铭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5062601936M,成立于2013年2月7日,持有住建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2042668,有效期至2030年2月14日)、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32042665,有效期至2030年4月7日)。
3.劳务分包单位情况。连云港市益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坤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707MA7FRH7443,成立于2022年1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尚林路85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持股比例为100%。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该企业未取得有效的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明;经查询“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该企业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黑林镇北康邑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黑林污水管网工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明乔励公司为施工单位,城铭 建设公司为监理单位,项目总投资为216.2610万元。2025年9月26日,赣榆区黑林镇人民政府与明乔励公司签订《黑林镇北康 邑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12月26日。2025年9月17日,黑林镇人民政府与城铭建设公司签订《黑林镇北康邑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监理服务期限与工程施工期限同步。2025年9月30日,明乔励公司与益坤建设公司签 订《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工程于2025年10月23日正式开始施工。事故发生正值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的管沟施工阶段,事发时作业人员正在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
(三)涉事三轮汽车及人员相关信息
1.涉事车辆情况。涉事三轮汽车为福田五星7YP-1450D7B型三轮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KBSC8T5XJBO16972,制造于2018年6月,转向方式为方向盘转向。车辆总质量为1870kg,整备质量1140kg,额定载质量600kg。该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无号牌,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属于违规上路作业车辆。
2.涉事人员情况。王某,男,出生于2008年11月14日,汉族,住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西石沟村四队349-1号,身份证号码为32072120********18。王某系劳务分包单位益坤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侄子,被该公司临时雇佣参与施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赣榆大队民警接警赶赴现场处置。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资料记载,事故现场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北康邑村454号住宅西侧南北走向水泥路,道路东侧居民住宅旁的东西向巷道存在挖沟施工作业情况。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显示,涉事的五星牌/7YP-145007B三轮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根据赣榆交管大队停车场称重单,该车及货物总重2630kg,存在超载。
2025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赣公物鉴(病理)字〔2025〕187号),检验意见为: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并结合委托单位介绍,综合分析认为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25年12月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赣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
2026年3月4日下午16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黑林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事故位置位于赣榆区黑林镇北康邑村454号西侧,南北向水泥路与东西向沙土路交叉路口。勘验时工程已竣工,在东西向沙土路及路口水泥路面上可见污水管道施工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根据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结合公安交管部门前期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经过还原如下:2025年11月16日上午,施工人员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及王某在赣榆区黑林镇北康邑村454号西侧的东西巷道内清理土石,并将从下水道清理出的石块搬运至停放在南北向路边的三轮汽车车厢内。因作业地点与三轮车停放位置距离较远,王某驾驶福田五星牌三轮汽车沿北康邑村454号西侧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倒车。在倒车过程中,王某疏于观察车后情况,于8时7分许,其所驾车辆与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董某某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向北康邑村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黑林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书记现场汇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镇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统筹开展现场处置与秩序维护工作。赣榆交管大队同步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处置与现场勘查。经现场确认,被撞人员已无生命体征,遗体随后运送至殡仪馆。
2025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由王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向董某某亲属赔偿人民币36万元,相关款项于当日赔付完毕。2025年12月1日,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董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0年2月8日,住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北康邑村一队***号,身份证号码为32072119********10。董某某为施工场所附近居民,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6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法律与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无牌照、超载的三轮汽车,且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以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资格、车辆登记及安全操作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益坤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承包工程,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车辆管理失控。
2.明乔励公司项目安全管理薄弱,隐患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资质审核环节流于形 式,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益坤建设公司。
3.城铭建设公司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严重不到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劳务资质 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4.黑林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监管责任不到位。该项目未依法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备案等手续。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赣榆黑林北康邑村“2025·11·16”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王某,益坤建设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无牌、超载三轮汽车,倒车过程中疏于观察后方情况确保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对王某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2.王某某,益坤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3.卞某某,明乔励公司黑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王某某,明乔励公司黑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严格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未能发现并制止未登记、无号牌、无保险的“三无”施工车辆违规作业、无证驾驶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孙某某,明乔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代表公司违规将黑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益坤建设公司,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6.孙某某,城铭建设公司黑林污水管网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进行严格审核,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车辆安全管理要求。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益坤建设公司,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工程,对施工车辆管理失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2.明乔励公司,将黑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分包给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益坤建设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车辆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并采取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3.城铭建设公司,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作业车辆 安全管理要求,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4.黑林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基本手续,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缺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履行建设单位及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责成黑林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黑林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切实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及监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二)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乔励公司要依法依规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实施现场安全管理,持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益坤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现场人员安全管理,从严审核现场施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并强化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区住建局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并督促项目建设各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交底、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环节落到实处。黑林镇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压紧压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