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163/2026-0000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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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

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3月28日下午16时15分许,位于赣榆区黑林镇大树村的年加工600万件服装项目附属配套工程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2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工作,因事故牵涉面广,调查所需时间较长,经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7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赣榆黑林服装项目附属配套工程“3·2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安办〔2022〕22号)等有关规定,赣榆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及黑林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对赣榆黑林服装项目附属配套工程“3·28”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对连云港市赣榆城发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3·28”机械伤害事故涉及连云港市赣榆城发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4〕37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9日,该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2.对连云港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3·28”机械伤害事故涉及连云港赣榆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4〕38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5日,该公司向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交纳罚款申请书》;2024年10月30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苏连赣应急缴批〔2024〕38号),同意延期至2025年4月15日缴纳罚款;2025年4月14日,该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处理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相关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2024年4月9日,连云港市住建局对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做出在连云港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工程项目3个月的处理决定。2024年4月9日,赣榆区住建局约谈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责成企业就此事故引以为戒,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2.对江苏凯镁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处理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住建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赣榆区住建局根据《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连协调办〔2020〕1 2号)文件的相关条款,认定黑 林镇年加工600万件服装项目附属配套工程在审批豁免清单范围内,不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无需对江苏凯镁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3.对赣榆区住建局的处理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责成赣榆区住建局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4年12月11日,赣榆区住建局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3·28”机械伤害事故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4.对黑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责成黑林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4年8月17日,黑林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3·28”机械伤害事故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三)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1. 对孟某某的处理情况。孟某某,混凝土浇筑施工人员,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在混凝土浇筑工作面泵车布料杆下方危险区域作业,被下落的泵车布料杆砸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孟某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评估情况:孟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对熊某某的处理情况。熊某某,诚泰公司泵车司机,未严格遵守泵车操作规程,在实施泵车支撑前,未勘查计算支撑地面的极限负荷能力,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混凝土泵车架设区域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泵送混凝土期间,未检查确认泵车安全作业状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公安局对熊某某进行调查处理。

评估情况:2023年3月29日,赣榆区公安局对熊某某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案初查;2024年3月28日、3月29日、3月31日,赣榆区公安局对熊某某进行询问谈话;2024年4月26日,赣榆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8日,赣榆区公安局对熊某某进行传唤谈话,同日对熊某某进行取保候审;后续待相关证据补充整理完整后,赣榆区公安局将会把该案移送检察院处理。

3.对万某某的处理情况。万某某,城发市政集团黑林服装项目附属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混凝土泵车架设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3·28”机械伤害事故涉及万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万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39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39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30日,万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2024年9月21日,赣榆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给予万某某警告处分。2024年11月12日,赣榆区住建局报请连云港市住建局提请省住建厅,停止万某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2025年2月2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万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建质安罚决字〔2025〕95号),决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20)1010492)1年的行政处罚。

4.对卢某的处理情况。卢某,城发市政集团黑林服装项目附属工程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附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3·28”机械伤害事故涉及卢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卢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40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39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30日,卢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2024年11月12日,赣榆区住建局报请连云港市住建局提请省住建厅,停止卢某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个月。2025年2月2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卢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建质安罚决字〔2025〕96号),决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A(2017)0006894, 苏建安B(2016)1007656)1年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赣榆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给予卢某诫勉谈话处理。

5. 对郭某某的处理情况。郭某某,城发市政集团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黑林服装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问题失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3·28”机械伤害事故涉及郭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郭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41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1692.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9日,郭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2024年9月,赣榆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给予郭某某批评教育处理。

6. 对徐某某的处理情况。徐某某,诚泰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修改完善泵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混凝土泵车架设区域安全生产隐患,对外派施工的泵车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年7月23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3·28”机械伤害事故涉及徐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5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徐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4〕41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1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9日,徐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7. 对刘某某的处理情况。刘某某,事发当天混凝土浇筑的监理部旁站监理,对城发市政集团黑林服装项目部未提交《混凝土浇筑报审表》违规浇筑混凝土行为失察;未按规定对混凝土浇筑作业进行旁站监理,未及时报告项目总监,对混凝土浇筑施工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监理员刘某某已被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做出开除处理。

8. 对张某某的处理情况。张某某,苏建监理公司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黑林服装项目部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等问题未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未严格审查《混凝土浇筑报审表》,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混凝土浇筑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混凝土浇筑施工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区住建局已报请连云港市住建局提请省住建厅,给予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研究认定无需给予张某某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及安全监管工作。2024年4月2日,黑林镇召开年加工600万件服装项目“3·28”事故警示会,并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建筑施工工作业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为了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减少安全隐患发生,2024年3月29日,区住建局以区建筑施工安全专委会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混凝土泵车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工地混凝土泵车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文件;4月2日,区住建局召开赣榆区混凝土泵车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会议;4月至5月期间,区住建局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共检查建筑工地76家,下发执法文书5份,整改通知20份,停工整改通知4份,暂停起重机械设备使用6台,约谈3家在建项目,9家责任单位,12人次,对1家违法违规企业予以立案查处。

(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城发市政工程集团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赔偿等相关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对郭某某、吴某某、卢某、万某某等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同时,加强施工混凝土泵车安全管理,对混凝土浇筑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能、安全防护教育,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诚泰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赔偿等相关工作,对泵车司机熊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加强对外出车辆的管控及外派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泵车运输、浇筑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江苏凯镁林实业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规定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苏州建设监理公司针对此次事故,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落实整改。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跟踪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三、总体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缴纳事故罚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