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163/2024-00010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信息名称: | 赣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赣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1#/2#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24年4月3日,经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总工会及柘汪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及时函告区纪委监委机关掌握相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镔鑫钢铁公司),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09673091;2008年2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定尺钢板和高层钢结构箱型柱、大型H类重钢结构和大跨度管结构生产;钢压延加工;定尺钢板和高层钢结构箱型柱、大型H类重钢结构和大跨度管结构销售;钢铁冶炼;Φ10-50mm 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Φ6-22mm HPB300热轧光圆钢筋和Φ10-50mm圆钢,Φ6-16mm 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生产与销售;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江公司),企业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赵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967X8;1993年2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件及船舶配套工程制作、安装;锅炉、金属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压力管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膜钢结构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机电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施工;热网、风机、油罐、网架、非标设备及除尘设备制造;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供电业务。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
3.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天公司),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289号1号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443X7;1997年1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环境设计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橡塑与机械密封产品、特种阀门的研发、销售;节能环保项目、化工与机电装备及热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服务;机电设备及其零配件的销售与技术服务;环保设备、环卫车、垃圾车、电动车及其零配件的销售与技术服务。
4.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乐能公司),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秦皇岛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5443704Y;2009年10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线、电缆经营;金属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器材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该公司持有山东省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6-00005-2010;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有效期:2022年2月9日至2028年2月8日。
5.山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五方公司),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东、莒州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45179032;2008年4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二)工程及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0月18日,镔鑫钢铁公司与西安航天公司签订《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煤气精脱硫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总包合同)。2024年1月3日,西安航天公司与南通长江公司签订《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煤气精脱硫项目安装部分》,合同中第6.4项明确“乙方(注:南通长江公司)负责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材料实验及报检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至事故发生前,煤气精脱硫项目建设安装基本完成,需要从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1#/2#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取电。根据住建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16)等规定,西安航天公司要求南通长江公司在正式送电前,组织对煤气精脱硫项目配套配电室的开关柜、净环高压配电室取电的2个开关柜进行断路器预防性试验,并出具报告。南通长江公司经咨询了解,山东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相应试验资质。3月15日,南通长江公司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安全员高某联系到原担任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的资料员张某某,经双方微信和电话沟通,由张某某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试验活动并出具报告。根据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3月15日17时24分,高某草拟一份电子合同发给张某某,协商对煤气精脱硫项目配套配电室的开关柜进行断路器预防性试验;3月16日10时47分张某某修改电子合同,加上合同签订单位和银行账号回复发给高某,合同签订单位和银行账号均为山东五方公司,双方就税票开具等进行了磋商;3月16日下午13时许,高某将合同报给项目部负责人韩某,韩某将合同报给南通长江公司审核盖章,时逢周六,未完成盖章。3月17日10时54分,高某向张某某提出,协商增加对净环高压配电室取电的2个开关柜进行断路器预防性试验,双方随即再次修改合同;3月17日11时45分,张某某再次修改合同发给高某;3月17日下午17时许,高某将修改后的合同报给韩某,韩某随即再次报给南通长江公司审核盖章,至事发时,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未盖章。
3月16日,张某某联系曾经同属于山东乐能公司的员工袁某某完成了对煤气精脱硫项目配套配电室开关柜2面、变压器2台试验工作,此次涉及的开关柜为新安装设备,均不带电。3月20日,张某某再次组织袁某某进厂试验,对炼铁厂1#/2#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的JH-AH118号、109号10KV开关柜进行断路器预防性试验,试验期间发生触电事故。
根据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山东五方公司负责人徐某某曾经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到镔鑫钢铁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某、袁某某系其临时雇佣人员,徐某某于2022年10月从山东乐能公司离职,目前在镔鑫钢铁公司处理一些工程款欠款问题。事发时,张某某、袁某某不是山东乐能公司或山东五方公司的职工,山东乐能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山东五方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对合同签订情况不知情,也不认可张某某签订的合同。张某某承认冒用山东乐能公司的资质,以山东五方公司名义与南通长江公司签订合同(至事发时,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未盖章)。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3·20”触电事故发生在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1#/2#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内,该配电室南北朝向,东西两侧及北侧各设置一道门通向室外,开关柜分两排纵向排列布置。事故开关柜处于该配电室东侧南起第5行,柜体编号JH-AH109号,处于备用状态,产品型号KYN28A-12,一次进线为10kV输入;开关柜整体由柜体和中置式可抽出部件(即手车)两大部分组成,柜体分为仪表室、母线室、断路器室、电缆室。经事故现场勘验,事故开关柜的手车处于断路器室柜体外,事故开关柜断路器室内母线侧、出线侧安全联锁绝缘挡板均处于关闭位置。根据镔鑫钢铁公司提供的照片,断路器室安全联锁母线侧绝缘挡板左侧相位置有明显电弧弧光灼烧后痕迹。
现场勘验时,杨某某已送至医院抢救,在事故开关柜设置有“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已接地”等标志,柜门处于关闭状态,下方绝缘垫上有两道白色痕迹,边上有一块红色条纹抹布、一个白色安全帽、少量塑料包装纸及一张卫生纸;事故开关柜对面的JH-AH118号开关柜柜门处于开启状态,下方挂着“已接地”标志。在事故开关柜和JH-AH118开关柜中间的地面上,有两个拆出的断路器以及若干试验设备。事故开关柜和JH-AH118开关柜分为三层结构,其最上层仪表室指示灯和屏幕仍处于带电工作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3月20日上午8时,张某某和袁某某到镔鑫钢铁公司进行开关柜断路器预防性试验,两人进厂后,找到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电气工程师黄某表明来意,当时电仪车间正在召开班前会,黄某指派电工杨某某(死者,持有低压电工证)与袁某某到净环高压配电室,打开配电室的门,袁某某安排4名工人将相关试验设备抬进配电室,4名工人随后离开。张某某前往南通长江公司项目部开具电气作业票,直至事故发生时,作业票上仅有袁某某、张某某以及南通长江公司钱某某签字,未完成后续审批。
根据镔鑫钢铁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3月20日8:02:02,袁某某同4名工人将试验设备放入1#/2#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两排开关柜中间。8:03:52其余4名工人离开配电室。8:04:10,袁某某开始操作打开JH-AH118号开关柜;8:04:18,杨某某手提早餐进入配电室;8:06:46袁某某用承接车将JH-AH118号开关柜断路器取出后停放在配电室中间,此时开关柜柜门呈敞开状态;8:07:03,杨某某转身离开配电室;8:08:03,杨某某左手提早餐,右手拿一块红色条纹抹布再次进入配电室,然后用右手单手擦拭JH-AH118号开关柜断路器室和拆下的断路器,此时开关柜上方指示灯均保持亮起,处于带电状态;袁某某用另一辆承接车取出JH-AH109号开关柜断路器,并排停放在配电室中间,此时开关柜柜门同样呈敞开状态;8:11:20,杨某某放下早餐,改为双手擦拭JH-AH109号开关柜断路器,袁某某蹲下开始调试试验设备;8:12:33,巡检人员李某某进入配电室,李某某与杨某某在JH-AH109号断路器旁聊天,期间杨某某一直在擦拭JH-AH109号断路器;8:13:15李某某离开,继续在配电室其他位置巡检;8:13:40,李某某进入配电室与杨某某聊天,杨某某开始擦拭JH-AH109号开关柜断路器室,李某某观看袁某某调试设备;8:14:52,李某某转身向门口走了几步,又转身返回,看到杨某某擦拭的开关柜发出电弧火光。杨某某向后缓缓坐在地上低头不动,随后仰面躺倒,安全帽摔落一旁。李某某拿出手机,边按边跑出配电室,袁某某跑去查看,拍打、呼唤杨某某。
8:15:29,李某某、黄某跑进配电室,黄某开始对杨某某进行心肺复苏,之后其他人员陆续进入配电室,多人持续不间断进行心肺复苏。8时24分许,镔鑫钢铁公司保卫部人员用担架将杨某某抬到救护车上,就近送至山东省日照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9时左右,医院宣布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9时10分许,镔鑫钢铁公司保安部保安队队长罗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接报后,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勘验和初步调查。经现场勘验,JH-AH109开关柜断路器室上方安全联锁母线侧绝缘挡板后面有3个带电触头,触头带10KV高压电,最左侧触头右侧有黑色电弧痕迹,杨某某一只手发黑,可以推断,杨某某擦拭断路器室期间,掀开了上方安全联锁母线侧绝缘挡板,触碰了该触头导致触电。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20721********4035;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岭南村汤元岭一队***号;现住地:江苏省赣榆县柘汪镇大王坊村一队***号。2022年2月6日,杨某某与连云港赣榆华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镔鑫钢铁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2月5日,事发时为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低压电工。
(二)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58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缺乏自我防护意识,作为低压电工,不具备高压设备操作技能,在10kV配电室开关柜不满足安全条件(开关柜母线侧仍处于带电状态)、未有效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探身进入JH-AH109开关柜断路器室内作业,触碰带电触头导致触电身亡。
2.袁某某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高压试验室部分》(DL/T560-2022)等国标和电力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在电气试验开展前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在未开具工作票、各相关方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断路器,进行试验。
(二)间接原因
1.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疏于管理。镔鑫钢铁公司将煤气精脱硫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后,施工采购、电气试验又存在层层分包的现象,外来施工作业人员未全部纳入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未对外来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外来作业人员存在失控漏管。
2.未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镔鑫钢铁公司未全面辨识岗位安全风险,未制定并实施高压开关柜断路器试验和清灰作业等操作规程。巡检制度形同虚设,巡检人员李某某、李某某先后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均未查验其工作票,李某某对低压电工杨某某擦拭高压设备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
3.南通长江公司组织电气试验前未对试验方进行资质审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电气试验开展前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进行电气试验时监护人员未到场进行监护。
4.张某某利用曾为山东乐能公司临时工的便利,冒用山东乐能公司资质,以山东五方公司名义与南通长江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的情况下,组织袁某某进厂试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日常安全监管情况
(一)省应急厅、市应急局监管情况
根据年度计划结合钢铁安全风险诊断专项整治,省应急厅、市应急局2023年度对镔鑫钢铁公司检查2次,发现隐患33条,已全部督促整改完成。
(二)赣榆区应急局、柘汪镇监管情况
1.根据年度计划,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基础科2023年度对镔鑫钢铁公司开展“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1次,发现隐患5条,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完成并复查。
2.赣榆区应急局基础科联合柘汪镇2023年对镔鑫钢铁公司帮扶检查6次,发现隐患321条,已全部督促整改完成。
3.2023年5月29日,柘汪镇政府针对镔鑫钢铁公司“1080立方米高炉建设项目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某某,生前为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低压电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有效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探身进入高压开关柜断路器室内作业,触碰带电触头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李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电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点巡检制度》,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未查验其工作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3.李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班长,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点巡检制度》,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未查验其工作票,对低压电工杨某某擦拭高压设备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成镔鑫钢铁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4.顾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清灰作业等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苏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安全环保科科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外协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余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高某,南通长江公司驻镔鑫钢铁公司煤气精脱硫项目部安全员,组织电气试验前未对试验方进行资质审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电气试验时未到场进行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张某某,无固定工作,原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临时雇佣的资料员,利用曾为山东乐能公司临时工的便利,冒用山东乐能公司资质,以山东五方公司名义与南通长江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的情况下,组织袁某某进厂试验,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9.袁某某,无固定工作,原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临时雇佣的高压电工,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高压试验室部分》(DL/T 560-2022)等国标和电力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在电气试验开展前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在未开具工作票、各相关方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断路器,进行试验,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赣榆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属地(山东省日照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吊销其“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实不细、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审批不严、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电气试验前未对试验方进行资质审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电气试验开展前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进行电气试验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镔鑫钢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实施方案》要求,举一反三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推进安全整治,实行闭环管理。要制定完善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清灰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电气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实施作业工作票的审批工作,切实做好作业前、中、后的危害因素辨识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落实,从源头上把好关、在过程中监督好、在结果上强考核,严格落实巡检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镔鑫钢铁公司要加强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项目施工方案、作业人员资格等事项。要将外部工程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纳入企业整体安全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检查力度,严格开展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安全监管工作。柘汪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自省自警,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委外施工作业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