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163/2025-0000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9-18
信息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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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2日下午13时17分,位于赣榆区班庄镇班西村的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赣政发〔2022〕10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7月25日,经赣榆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赣榆生态环境局、区总工会及班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赣榆班庄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7·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3Q8JK1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0年12月10日成立;企业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班西村126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该公司主要生产白云石石粉,工艺流程:将大块白云石粉碎后,经过色选和筛选成不同颜色和精细度的颗粒,再分包后销售。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共有工人11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

(二)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的设备位于厂房西侧车间内中间区域,为立式圆柱形金属筒仓(企业内部称为储料罐、大罐),高度约9米(不含护栏),罐体下方有支架,底部为漏斗形,顶部为凸起的弧形面,中间有一根竖直的进料管道,北侧有爬梯,爬梯无护笼,罐体顶部靠北侧有护栏,护栏有变形无踢脚板,罐体顶部南侧无护栏,该储罐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临时存储20-40目沙。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5年7月22日17时30分至18时30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局、班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验。勘验时,伤者仲某某已送至赣榆区人民医院,坠落区域地面有少量的血迹,现场遗有一个圆形的黑色布帽,有一只带血的手套,事故位置地面有大量白云石粉尘。罐体南侧顶部表面粉尘有凌乱的滑落擦痕,有一根麻绳从罐顶垂直延伸至地面,绳子附近有一个破损的电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询问现场相关人员并调取监控视频,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7月22日13时17分,为勘察车间除尘管道安装路径,仲某某通过事故区域北侧平台和罐体上的爬梯爬到西侧车间中间区域的储料罐顶部,作业时不慎从罐体南侧滑落。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7月22日13时13分30秒,仲某某身穿白色上衣灰色裤子头戴一顶黑色布帽,沿车间东侧通道向北侧爬梯处走去;13时17分32秒,车间内出现响声,监控画面晃动一下,2秒后车间中间罐体前,屋顶有白色粉尘快速落下,其中隐约可见有物体落地,地面激起大量白色粉尘,烟尘散去后,隐约可见一人侧躺在地面,头向北面向西。

13时17分44秒,车间东侧一名工人顾某某发现异常后向车间内走去,顾某某发现仲某某躺在地上后迅速冲过去,托起仲某某并联系其他工人和企业负责人钱某某、徐某某等,工人王某某到达现场后迅速拨打120电话;13时30分20秒,救护车到达现场,众人将仲某某抬上救护车;13时33分37秒,救护车离开现场。

根据赣榆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文件,14时04分,伤者仲某某入院开始治疗;15时07分,医院下达《病危(重)通知书》;15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记录显示:仲某某骨盆、髂骨、骶骨、耻骨、坐骨、颅骨、肋骨、股骨、腰椎、胸椎等多处骨折,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7月25日,顺桥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伤伤亡赔偿协议书》,顺桥公司以公司机器设备为担保物,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分期赔付120万元,取得家属谅解,善后工作有序推进中。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仲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牌坊街人(原籍为班庄镇庙前村)。仲某某在顺桥公司中履行厂长职责,负责企业生产和安全、环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仲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攀爬到约9米高的储料罐顶部进行作业,作业中不慎从罐顶南侧无护栏处滑落,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储料罐顶部作业平台未设置符合规范的护栏和踢脚板。

(二)间接原因

1.顺桥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顺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顺桥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改储罐顶部南侧未设置护栏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7·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隐患整治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仲某某,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厂长,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反企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攀爬到约9米高的储料罐顶部进行作业,作业中不慎从罐顶南侧无护栏处滑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钱某某,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实施,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连云港顺桥石材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顺桥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现场环境的安全风险辨识,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范,完善安全警示标识;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杜绝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确保作业安全。

(二)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要举一反三,分析、梳理石材加工等建材行业领域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管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坚决遏制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压紧压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班庄镇人民政府要抓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给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深刻吸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针对辖区内石材加工等行业现状,全面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整治各类隐患;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明确其服务清单及职责,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