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163/2024-00008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信息名称: | 赣榆高新区连云港赣榆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16”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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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高新区连云港赣榆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16”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5月16日17时18分许,位于赣榆高新区的连云港赣榆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工作,按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7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赣榆高新区连云港赣榆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16”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进行批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安办〔2022〕22号)的有关规定,赣榆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对赣榆高新区连云港赣榆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16”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对上海得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年7月31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5.16”中毒和窒息事故涉及上海得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8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赣应急罚〔2023〕29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30日,该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落实情况
2.对赣榆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处理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由区城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2023年8月14日,赣榆区城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赣榆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人冯某进行提醒谈话,责成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垃圾运输车辆全过程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穆某某的处理情况。穆某某,垃圾收集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违规作业,未经审批进入垃圾池系挂钢丝绳,起吊时违规站在吊装物上,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穆某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评估情况:穆某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对闫某某的处理情况。闫某某,连云港市亿润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吊装作业的现场指挥者,在组织对坠落车厢进行吊装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穆家华的违规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年7月31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5.16”中毒和窒息事故涉及闫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9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闫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3〕31号),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361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30日,闫某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3. 对吕某某的处理情况。吕某某,苏GB8936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在参与坠落车厢处置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JB 8716-1998)规定,在有人员站在吊装物上的情况下进行起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责成连云港市亿润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2023年9月10日,连云港市亿润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对吕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对其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罚款2万元。
4. 对季某的处理情况。季某,得宙公司派驻康恒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卸料平台的协调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吊装作业现场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年7月31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5.16”中毒和窒息事故涉及季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8日,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对季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苏连赣应急罚〔2023〕20号),决定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并处人民币1545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30日,得宙公司撤销季某项目经理岗位,调整为项目班长。2023年10月30日,季某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5. 对张某某的处理情况。张某某,赣榆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车队队长,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处置坠落车厢工作中擅离职守,未按照区环卫所安排在吊装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区城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情况:2023年8月14日,赣榆区城管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处分期从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康恒公司、得宙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得宙公司撤销季某项目经理岗位,调整为项目班长。区城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赣榆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人冯某进行提醒谈话,责成环卫所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垃圾运输车辆全过程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康恒公司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垃圾卸料平台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明确专人对垃圾清倒车辆的作业安全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工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得宙公司项目部进一步加强现场卸料平台安全检查,加强现场安全考核力度,每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整治不安全行为。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区城管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责成区环卫所等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管,督促提醒垃圾清运驾驶员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垃圾清倒的作业规定,服从垃圾卸料平台管理人员的统一协调、指挥、管理。同时,会同康恒公司、得宙公司等单位,制定完善垃圾车厢体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赣榆高新区管理办公室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来施工、外包作业、外协单位等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总体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缴纳事故罚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赣榆高新区连云港赣榆康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5.16”中毒和窒息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赣榆区安委办代章)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