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50X/2020-00005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2-17
信息名称: 赣榆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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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19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1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3-40元/平方米。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财税〔2015〕 122号,苏财综〔2016〕20号
2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财税〔2016〕12号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11〕66号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按1600元/亩。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5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3%,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5 地方教育附加 我市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额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省集中市县5%。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 ,苏财综〔2017〕17号,财税〔2018〕39号,苏财综〔2018〕25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连云港市市区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征收,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征收。 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连政规发〔2019〕3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连政规发〔2019〕3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8 港口建设费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80%、所在市20%。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已发至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镇财政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