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809/2023-00003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赣发改发〔2023〕27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护供热企业和用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赣榆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赣榆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区域内的供热企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生产的对外供热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企业的供热销售价格与煤炭购进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供热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比价。煤热比以1吨5500大卡煤炭生产6吨蒸汽计算;煤炭价格变动额实行按比例负担、同步调整的原则,煤炭价格变动额20%由供热企业自行消化,80%通过调整供热销售价格解决。
第五条煤热价格联动基准价格。以我区2017年4月调整热价时采用的5500大卡/千克煤炭购进价格689.28元∕吨为联动基准煤价,以供热销售价格230元∕吨为联动基准供热销售价格。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为保持蒸汽供热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煤热价格联动周期。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条件。联动周期内,煤炭购进平均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相比,每吨变动幅度达80元时,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于一个联动周期的次月起对供热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第八条 煤热价格联动公式。供热销售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当期供热销售价格=上期供热销售价格+联动期供热销售价格调整金额;联动期供热销售价格调整金额=联动周期内煤炭价格变动额×80%÷6。上述供热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鼓励供热、用热企业协商制定错峰用热、夜间用热价格。
第九条 适时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区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对供热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供热价格中吨煤产热系数。
在煤热价格实施联动的同时,若其他成本因素变动较大,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各方面因素重新制定供热销售价格。
第十条 实行煤炭价格报告制度。供热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月所有批次购进煤炭数量、价格(以结算发票为准)及热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处理。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上游煤炭价格短期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煤热联动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做好供热销售价格调整变动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供应,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