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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276809/2025-00012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信息名称: | 关于确定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及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确定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及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公墓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69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连价规〔2018〕2号)《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价格成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连民〔2023〕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标准为4000元/座(双穴墓)。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费标准:50元/座·年。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由丧属自愿选择平等协商并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
三、各公墓单位应根据实际运营成本核算,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墓葬费标准。现有的公益性公墓尚未建成的要按照省、市“三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墓穴规格、统一验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验收,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凡在建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执行。
四、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免收墓葬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单位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体实行惠民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各镇、各公墓单位结合实际实施,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各公益性公墓单位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连云港市赣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政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