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85X/2021-00006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3-15
信息名称: 赣榆区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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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禁毒委员会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预防和惩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区滋生,有效净化社会环境,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努力实现零种植的工作目标,持续巩固我区毒品原植物零产量的工作成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之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坚决杜绝在餐饮业中将罂粟幼苗作为蔬菜食用或在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子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举报有奖,禁毒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奖励电话110。全区广大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毒品犯罪做斗争,积极坚决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毒品蔓延,禁绝毒品,为构建平安和谐赣榆贡献一份力量。


赣榆区禁毒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