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85X/2008-00008 分类: 30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08-05-0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号: 赣公局[2008]14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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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派出所:

现将《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工作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人口管理  工作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市局

赣榆县公安办公室           2008220日印发

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的常住人口管理工作,依据公安部、省厅、市局关于户口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赣榆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管理工作规定。

一、户籍登记有关规定

(一)出生登记

1、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及生父、母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出生登记:① 1996 101 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县妇幼保健站申请补发。② 1996 101 以前出生、因未在医疗单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要求申报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手续,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

3、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我县居民的,所生子女随我县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双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将其户口迁至退役方户口所在地。

4、收养落户登记:

1)有《收养登记证》的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户口簿办理落户。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落户手续(办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必须大于30岁)。

2)无《收养登记证》及事实扶养关系的登记。确实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已建立事实抚养关系的向公证部门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公证书和《居民户口簿》、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局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在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前,须单独立户,不得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收养关系,人口信息系统“变动原因”标注为“弃婴落户”。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出生登记:超计划生育子女均可按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的原则办理落户,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非婚生育子女,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对非婚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的,原则上应随母落户,特殊情况下,申报人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1.严禁派出所在报生过程,向群众索要《准生证》或计划生育证明;2.严禁随便给收养弃婴落户。)。

(二)注销登记

1、死亡注销

死亡注销要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变更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工作和严格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审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执行。

1)公民在医院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2)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火化单》,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

3)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统一销毁。)。

4)对公安机关工作中获取的公民死亡信息,而死亡公民亲属未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社区民警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按照省厅和市局文件表述,并要求死亡亲属签字或村委会盖章后直接注销户口。

2、入伍注销

公民参军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市外)登记,不打印迁移证。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1、变更姓名: 公民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者影射、侮辱他人的含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⑴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⑵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

⑶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

⑷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⑸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

(6)乳名(小名)改学名(大名);

(7)其他特殊原因。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变更姓名的,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从严控制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

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

派出所受理公民变更姓名的申请后,应当认真调查审核,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变更姓名后,应及时在人口信息、常表曾用名栏、记事栏作相应记载。

2、变更出生日期:严格按照市局《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工作和严格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审批的通知》精神执行。对公民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而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人事档案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社区民警认真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材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资料,一律由公安机关内部重新发函调查。

公民变更出生日期的由派出所受理群众的变更出生日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核实调查。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整理好相关材料由派出所填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批。

3、变更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要求更改性别的,须出具地级市以上医院为其成功实施手术的证明,由派出所受理,报县局治安部门审批变更。公民更正性别的,需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经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局治安部门变更。

4、变更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文化程度需提交相关学历证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5、变更婚姻状况

公民因结婚、离婚、恢复结婚引起变更的,凭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的证明予以登记或变更,在派出所直接办理。

6、公民变更籍贯、出生地

公民变更籍贯、出生地的,由派出所查验其父母户口本后,根据其真实情况进行变更。

公民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要严格按照连公治(200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常住人口台帐资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派出所集中整理报批材料,每周五上报县局审批,县局今后不在接受个人的户口登记项目审批。

(四)分立户登记

1、立户登记

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管辖责任区的,也可以立为一户。经常居住在户内的每个成员,都应登记为常住人口。户主应由户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家庭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父母双亡等)不得单独立户。

2、分户登记

家庭中因子女结婚后有单独住房并分开生活的,提供《结婚证》和合法有效住房等证明(农村提供土地使用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分户。

二、户口迁移有关规定

(一)外省、市公民迁入

1、凡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指有《房屋产权证》的),准许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准许迁入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稳定职业指被我县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商、兴办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经商指个体民营业主累计纳税额达2万元;兴办产业指在本地投资办实业,并经工商部门注册资金达 20万元。)迁入。

3、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4、引资达4万美元或人民币30万元在本县兴办实业,且项目竣工或开业的,凭政府的验资报告,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

5、投靠亲属,指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投靠。

注:外省、市居民迁入的要准备如下材料。①迁移人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②本人申请并盖上迁入地村委会、派出所印章;③结婚迁入要提供结婚证;④买房迁入要提供《房屋产权证》;⑤迁入人是育龄妇女的(18-45岁)要盖迁入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以上手续齐全后到县局户政部门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移手续。

(二)本市迁入

本市范围内进行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一所办理。报批户口材料需证明身份和家庭关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上网查询核对,全家户口不在一处的,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三)其他

1)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一律准予落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

2)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的,凭县民政局军安办或县人事局军转办介绍信办理入户。

3)刑释解教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户口簿办理入户手续。

(四)迁出

1、考取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迁出手续。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的,毕业后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凭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办理迁出手续。

3、其他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三、户籍证明有关规定

(一)取消对外出具户籍证明:根据苏公厅(2006363号文件规定,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确认前,应与人口信息系统核对。

(二)出具户口性质证明规定:按照连公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连政发<2002>224号)精神,从200311日起取消农业、非农业等户口性质,现人口信息系统中已经无法确定户口性质。以后,派出所出具户口性质证明必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

四、人口信息查询规定

(一)根据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信息网人口信息查询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苏公厅<2003>345)规定: 群众到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并征得被查询人同意方可提供有关信息。

(二)派出所除办理案件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其他人的人口信息。

五、户口簿、迁移证管理规定

(一)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由户主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补发。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机关重新补办。补办前,应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或电话联系、提供证明等方式,确认其是否未落户。

(三)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六、常住人口档案管理

常住人口中涉及到出生、迁入这两项变动的需要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涉及到死亡、迁出的需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并且要及时将出生证及出生相关材料、死亡证明材料、准迁证及迁移相关材料等整理归档。每月底打印常住人口统计表及常口四项变动台帐。强化门牌管理,且要与二代证办理相结合,将门牌管理工作日常化,且每季度末月25日上报《门牌编制安装进度表》。

七、二代办理工作

在二代证办理过程中,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超过规定时限期未领到二代证人员的解释工作,及时查询该人员的办证信息,并与县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联系。

(二)对办证的错误信息和死数据要及时办理。各派出所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二代证的错误信息和死数据。

(三)对领回的证件要妥善保管,在三日内读卡完毕,七日内读入领取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到群众手中(从办理到下发为三个月时间)。

(四)对二代证工本费和票据存根要按时上交,并做好领取、发放的登记工作。

(五)派出所每天下午500后,停止上传二代证信息,并与次日900前与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核对前一天办理的二代证数据。

八、本规定由治安大队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