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85X/2018-00009 分类: 15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07-20
信息名称: 关于区政协第一届第二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赣公复〔2018〕8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区公安局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8年5月21日修订)有序开展户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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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第一届第二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第一届第二次会议

26号提案的答复

 

宋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农村房产确权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区户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8年5月21日修订)有序开展。

《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独立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产所有权证;

(三)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

在农村地区因结婚原因申请分户的,提供结婚证;因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同一地址。

《连云港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申请将户口迁至农村地区的,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靠配偶,配偶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为被投靠人或其父母、子女所有的;

(二)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投靠父母,父母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为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所有的;

(三)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四)公民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投靠迁入地成年子女的,且成年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毕业不满2年迁回原迁出地的;

(六)公民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八)公民因离婚回原籍与父母共同生活2年以上(以离婚证登记时间为准)。

投靠配偶的,在同一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农村地区之间投靠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限制;第(四)、(六)项涉及“无合法稳定就业”迁移限制条件,含无社保、退休金等情形;第(四)、(六)项涉及“无合法稳定住所”迁移限制条件,含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

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办理。

                            

(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话:13815688700)

 

2018年7月15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