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85X/2014-00004 | 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4-04-10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县公安局年休假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 ||
文号: | 赣公局〔2014〕28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关于印发《赣榆县公安局年休假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派出所、大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赣榆县公安局年休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年初拟定的年休假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县局将按季度对各单位休假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赣榆县公安局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印发
(共印35份)
赣榆县公安局年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民警年休假制度,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休假人员范围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在编人民警察和职工。
二、休假天数及待遇
根据工作年限,年休假假期分别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单位安排的功模休养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军转干部和新调入的民警和职工,当年度不安排年休假,从下一年度起比照同期同类人员安排年休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公假的民警,仍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一)、(二)、(三)、(四)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六)其他不能享受年休假的。
四、休假程序
(一)各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尊重民警个人意见,拟定本单位民警休假计划,建立台账,确保年度民警年休假率不低于90%,尽量达到100%。各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局政治处备案,县局将在县局网页进行公示。
(二)全体民警必须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安排。年休假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休年休假,应在县局政治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赣榆县公安局民警休假审批表》进行申报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县局主要领导同意;单位副职休假,由单位正职批准并报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单位民警休假,由单位正职同意,超过5天以上或离开本市报县局分管领导同意。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年休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分阶段、分时段合理安排本单位民警的休假,确保民警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民警因突发事件、安保任务等特殊情况未能按计划休假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轮休、调休。民警有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优先安排休假或调休。
(二)各单位要建立“AB”角工作制度,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从机制上保证日常工作不受影响,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不休假而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县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与各派出所挂钩(挂钩安排见附表),由挂钩单位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民警轮流到对口派出所参与值班、巡逻等工作,为派出所休假民警代班顶岗。无特殊情况,民警参加代班顶岗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四)民警年休假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休假达不到标准比例的,取消单位评优资格,所在单位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县局政治处、纪委、督察等部门采取检查、抽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定期督导检查休假落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凡发现应休未休并虚报已休的,将视情对单位和具体经办人予以责任追究。民警对休假情况有疑问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也可直接向县局政治处和纪委督察反映。县局每季度在公安网上公布一次各单位未休假民警名单和比例,每半年对全局休假情况进行一次分析通报。
(五)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单位有紧急情况需返回工作岗位的,要服从组织安排,暂停休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