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403/2022-0000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27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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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金政发〔2022 〕19 号

关于调整《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行动方案》的通 知

各村、各单位:

为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种养循环,提升我镇畜禽粪污处理实施设备配套及资源化利用水平,着力解决畜禽养殖环境突出问题,加强龙王河(神泉河)、兴庄河等入海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根据上级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按照“减排增效、规范达标”的原则,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赣榆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畜禽养殖绿色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展畜禽养殖粪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畜禽养殖粪污的突出问题,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二、治理范围

全镇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三、治理原则

严禁养殖场(户)粪污外排。粪污处置不达标的养殖场坚决关停,对直排、偷排粪污的养殖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全面推进种植、养殖进一步生态化,促进富民增收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四、治理任务

对于在养的养殖场(户),必须达到养殖业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要求标准附后)。经验收后,达标的准予继续经营,不达标的予以关停。闲置的养殖场(圈舍)如需恢复经营,必须按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完成达标整改提升,并经村向镇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达标后方可补栏,不申请或申请验收不通过的不得擅自恢复经营。所有养鸭场(户)一律关停,拆除鸭棚。

对水资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予以关停。

对于侵占集体土地的、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违规建设的或前期整治关停后私自复建的一律关停。

对于拒不配合的养殖场(户),通过列为不文明户、不予办理出栏检疫手续、依法处罚、断电等方式进行处理,是党员的依规予以党纪处分。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0月12日前)

各村通过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等方式启动本村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动员干部、党员带头宣传、带头行动,并于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告知书发放等入户宣传工作。同时,各村要通过横幅、广播等形式,广泛开展污染治理宣传,把全面、深入治理的工作氛围营造起来。

各村要根据现有畜禽存栏现状,开展“家家到”调查摸底,建立散养户(生猪存栏49头以下)、小型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50-199头、鸡1000羽以上5000羽以下、羊100只以上200只以下的、牛10头以上5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2200头、鸡5000羽以上、羊200只以上的、牛50头以上的)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基础台账,实行“一图一表”管理,不仅要建立各场(户)养殖档案,并要在网格图上标注出每个养殖场(户)的具体位置。准确掌握养殖场(户)的土地性质、建设手续、合同签订、费用缴纳、养殖状态等关键信息;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自然资源所、镇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所、镇经济发展局、镇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完成各自领域内的涉及养殖和养殖场(户)建设的政策梳理、监管及汇总等。

(二)养殖户自行整治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各村要督促养殖场(户)限期按治理标准完成整改,并对未整改或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进行统计上报。各片要强化对村的督查,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农村农业和社会事业局做好整改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

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办公室、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发展局、镇自然资源所、供电所、水利站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整治、验收组,由各片配合到各村进行达标整改。对整改过程中拒不配合整改的,镇协调区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局、镇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对整改未达标的养殖场(户)进行处罚并强制关停。

(四)长效管理阶段(11月1日后,进入长效管理)

各片、村负责做好本片、村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常态化巡查监管;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持续做好对养殖场(户)达标整改的指导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办公室对出现问题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查处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报镇政府予以限期关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另设技术指导组、整治推进组、督查督导组等3个专项推进组,全面强化畜禽养殖场(户)清理整治工作的统筹调度。

2、明确责任分工。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对养殖场(户)达标整治的指导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对完成整改的养殖场(户)进行验收;自然资源所配合各村做好养殖场(户)用地性质的核查;镇建设局配合各村做好建设手续的核查;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办公室做好违规排污的执法工作,对预期整治未达标的养殖场(户)予以强制关停;供电所和水利站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进行强制的断电、停水,派出所配合各村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片、村负责本片、村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排查、告知工作。

3、强化协调联动。把“畜禽养殖业主是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宣传到位、落实到位,督促养殖场(户)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加大畜禽粪污治理设施投入、强化资源化利用等责任义务。同时,将畜禽养殖场(户)达标整治与打击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违规占用耕地等工作结合起来。对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部门进行严肃查处。镇政府协调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法院、水利等部门对重点矛盾问题进行依法处置。

4、严格督查考核。自10月10日起,各村每周上报一次清理整治进度,镇里核实汇总后进行集中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对村工作考核。对村级工作不力的,由镇纪委严肃问责。

附件1: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提升标准

附件3: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达标验收认定书

附件4: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整改通知书

附件5: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告知书

金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附件1:

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开展好畜禽养殖场(户)集中整治行动,经研究决定,调整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高来全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姜先亮 镇人大主席

高维仲 镇党委副书记

孙传政 镇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

孙 雷 镇政府副镇长、中片片长

成员:卢 毅 镇政府副镇长、东片片长

孟庆锋 镇党委政法委员、南片片长

王宇宁 镇党委组织委员、东南片片长

李家强 镇四级主任科员、北片片长

李 军 金山派出所所长

许 犇 镇经济发展局 局长

于 飞 镇执法局局长

韦有强 农村农业和社会事业局 党支部书记

王明善 金山自然资源局 局长

王 泉 金山镇水利站 站长

郑 健 金山供电所 所长

镇包村人员

各片片员

村支部书记(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办公室,孙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韦有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尤艳、张健、韦晓妍、周明智为办公室成员。

专项推进组:

一、技术指导组

组 长:孙 雷

副组长:韦有强

成 员:尤 艳、许 冰、张 健、韦晓妍、

周明智、张孝斌、李 红

负责对养殖场(户)达标整治的指导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对完成整改的养殖场(户)进行验收。

二、整治推进组

组 长:姜先亮

副组长:孙 雷、卢 毅、孟庆锋、李家强

成 员:李 军、许 犇、于 飞、王明善、王 泉、郑 健

镇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镇执法局工作人员、

镇包村人员、村支部书记(负责人)

负责做好用地和建设手续的核查,违规排污的执法,对预期整治未达标的养殖场(户)予以进行断电、停水,强制关停。配合各村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三、督查督导组

组 长:孙传政

成 员:朱自才、刘海玲、张进

负责整改过程中的督查、督导工作。

附件2:

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提升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种养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赣榆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等政策法规规定,为了提高我镇畜禽粪污处理实施设备配套及资源化利用水平,着力解决畜禽养殖环境突出问题,制定如下畜禽养殖场整治提升标准。满足下述标准的可申请保留,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行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范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予以关停。

(一)养殖(场)户应实行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干清粪;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并保障粪污或垫料运输安全;采用排污沟或管道运输粪污,应防止外溢和渗漏,需要采用车辆或其它方式运输粪污或垫料的,应密闭有效,不影响环境卫生和造成二次污染。严禁粪污外排。

(二)产生污水的,要建设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污水全部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粪污或垫料在场内暂存时,堆粪场要防雨、防渗、防外溢、防蚊蝇、防恶臭扩散,不污染周围环境。

(四)养殖场(户)内环境良好,无粪污随意堆放现象,四周对外无排污口。

(五)采取沼气工程治污的,必须有“三沼”综合利用与处理配套设施和明确的利用方式,沼液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排放。

(六)建设与养殖量相配套的污水收集、发酵沉淀池和干粪堆积发酵场,具体建设标准如下:污水收集、发酵沉淀池建设要求:生猪按存栏5头/1立方米标准建设;蛋鸡按存栏50只/1立方米标准建设;肉鸡按存栏300只/1立方米标准建设;肉牛按存栏2头/1立方米标准建设;羊按存栏30只/1立方米标准建设。(沉淀池建设规模可根据不同养殖模式予以适当调整)。干粪堆积发酵场建设要求:生猪按存栏10头/1立方米标准建设;蛋鸡按存栏100只/1立方米标准建设;肉鸡按存栏500只/1立方米标准建设;肉牛按存栏2头/1立方米标准建设;羊按存栏30只/1立方米建设。(堆积发酵场建设规模可根据不同养殖模式予以适当调整)。不得在村内或主要道路两旁晾晒畜禽粪及禽毛等。

(七)所有养殖场(户)必须配备灭火器,电线布置符合安全生产规范。有条件的养殖场在进口处设置消毒池。

附件3:

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达标验收认定书

养殖场(户)

名称


地址


养殖品种


及存栏量(头、只)


圈舍面积


年最大养殖量


1、雨污分流设施建设□达标□不达标

2、干湿分离□达标□不达标

3、粪污收集池建设□达标□不达标

4、干粪堆场建设□达标□不达标

5、粪污还田消纳能力□达标□不达标

6、是否存在违规直排□是□否

7、是否配备足量灭火器□是□否

8、电路管线是否规范□是□否

验收意

见及整

改措施

养殖户签字:

验收人签字:

验收日期:2022年月日

附件4:

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整改通知书(存根)

养殖场(户):

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你养殖场(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外排,20日内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求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依法予以关停。

特此通知

金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日

养殖场(户)负责签字:联系电话:

通知人签字:联系电话:

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整改通知书

养殖场(户):

根据《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你养殖场(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求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依法予以关停。

特此通知

金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日

养殖场(户)负责签字:联系电话:

通知人签字:联系电话:

附件5:

金山镇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告知书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绿色生态种养循环,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赣榆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技术指南》等政策法规要求,我镇自10月10日起,对全镇范围内的各类养殖场(户)开展污染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村内经营性养殖场(户)以及城镇建成区、工业集中区、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将予关停取缔。请相关养殖户于10月20日前完成清栏停养。有继续养殖意愿的农户,可租用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养殖场所继续经营。

2、对于村外和村边且不属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户),目前在养的必须达到养殖业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并于10月30日前整改到位,如到期整改不到位将予关停。

村外和村边闲置的养殖场(户)如需恢复经营必须按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完成整改,经验收达标后方可补栏复养。

3、养殖场(户)经验收合格准予经营后,必须缴纳粪污排放治理保证金。如发现违规排污,勒令关停。

4、对于侵占集体土地、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违规建设或前期整治拆除后私自复建的,请养殖户于10月30日前自行停养并拆除违规建筑。到期拒不完成的,将予强制拆除。

5、11月1日后,进入长效管理阶段,全镇将常态化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巡查监管,对于问题严重的养殖场将予限期关停。

金山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号召广大畜禽养殖户,在致富的同时兼顾治污、在个人收益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畜禽养殖业主是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的主人翁作用,切实履行好畜禽粪污治理设施投入、进行资源化利用等责任义务,理解并积极配合镇村污染治理行动,共同打造山青水美的宜居金山。

金山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