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358/2020-00012 | 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区科学技术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赣科发〔2020〕16 | 主题词: | 行政执法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赣榆区科技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赣榆区科技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连云港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连云港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连依法办〔2020〕2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负责实施,办公室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科负责实施,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应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年度统计制度,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汇总后经局领导审定及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应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第十六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音像设备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应提交集体审议,并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做好与市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系统对接。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应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和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详见附2、3、4。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应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审核。
第二十六条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等;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书。详见附件5。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1.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