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358/2020-00015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03
信息名称: 科技部门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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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

科技局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检查

1.检查责任: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对确认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投诉举报:区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电话:0518-80308962、纪检监察投诉:区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518-863152651

2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转化检查

1.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检查

2.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检查

3.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检查

4.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检查

1.检查责任: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对确认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诉举报:区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电话:0518-80308962、纪检监察投诉:区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518-8631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