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358/2020-00016 | 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信息名称: | 科技部门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科技局 |
享受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财政奖励的法人单位 |
不超过1%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行为是否真实开展,申报财政奖励材料是否能与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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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科技局 |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
不超过1% |
1次/年 |
书面或现场检查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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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
区科技局 |
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的企业 |
不超过1% |
1次/年 |
书面或现场检查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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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科技局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 |
不超过1% |
1次/年 |
书面或现场检查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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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
区科技局 |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 |
不超过1% |
1次/年 |
书面或现场检查 |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