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358/2020-00016 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03
信息名称: 科技部门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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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科技局

享受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财政奖励的法人单位

不超过1%

1次/年

书面检查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行为是否真实开展,申报财政奖励材料是否能与实际相符。

2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科技局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不超过1%

1次/年

书面或现场检查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3

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区科技局

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的企业

不超过1%

1次/年

书面或现场检查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

4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区科技局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

不超过1%

1次/年

书面或现场检查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区科技局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

不超过1%

1次/年

书面或现场检查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