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7642X/2025-00075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信息名称: | 畜牧业防灾减灾措施指南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 | |||
为有效应对灾害天气影响,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稳定畜牧业生产,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规程》(农牧便函〔2025〕333号),提出以下防灾减灾措施指南:
一、应急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天气预警。养殖业主应密切关注各级气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灾情预警信息,重点研判寒潮暴雪、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台风等极端天气开始和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影响程度等,采取设施功能维护、物资储备、人畜紧急撤离等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可能造成损失的因素。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科学制定应急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接到预警立即启动,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及时排除隐患。做好畜禽圈舍、围墙、附属设施等加固预防措施,强化设施承载抗压、给排水、防火控温能力,防止倒塌、浸(溢)水、冻害、火灾等灾情。检查电路安全,防止因灾害天气造成的配电设施设备短路引起的用电及火灾安全问题。
3.加强物资储备。适当储备饲料、兽药、疫苗、消毒水等应急物资和备用发电机、应急照明、消毒机械、防水(雪、冰)、消防及人员畜禽安全防护等应急设施设备。
4.做好安全应急防范。对处于低位处的养殖场及设施,要严防暴雨暴雪洪涝带来的隐患。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果断措施,要尽快转移人员及畜禽,首先要确保人员安全,然后最大限度减少畜禽伤亡。
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5.设施快速处置。暴雨暴雪、洪涝、台风等灾情发生后,受灾养殖场户应首先对圈舍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快速评估,确定损害程度。根据受损程度快速修复,及时转移畜禽、排水清污。高温寒潮灾情,要加强控温防火。对于设施损害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出现塌陷、坠落、溺水、漏电等二次安全事故。
6.开展三灭一消。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做好清理养殖场所杂物,使用多种消毒、杀虫灭鼠药品,对场区进行全面消杀,控制媒介生物。关注灾后水源卫生状况,按要求开展饮水消毒,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7.加强饲养管理。提高饲料的营养成份配比,适当增加维生素、蛋白、能量,提高抵抗力,减少应激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禁止饲喂变质饲料。
8.做好防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做好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根据应急监测情况,结合当地流行情况,适时开展紧急免疫。一旦发现疫情,要按规定报告,并依法处理。
9.加强检疫工作。要加强灾后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避免病、死畜禽流向市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因灾死亡畜禽,要及时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场所消毒,减少畜禽疫病的发生与传播。
10.做好粪污处理。做到雨污分流,及时收集处理畜禽粪污,加强粪污贮存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有效运行。对养殖场(户)堆粪场、贮液池等存储设施进行检查,防止污水外溢,严格杜绝畜禽粪污直排、偷排。
三、灾情调度上报
11.灾情调度。灾害发生后,在保证安全和不干扰救灾工作的前提下,区镇农业农村部门第一时间调度辖区畜牧业受灾情况,并对灾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收集灾情资料。养殖业主应及时准确报告受灾和损失情况,按规定填报纸质材料。如遭遇特别重大灾情,养殖业主、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调度和逐级上报。
12.灾情评估。灾情应逐级审核上报,规范填写灾情信息,包括受灾区域、畜种、圈舍损毁及畜禽死亡情况等,纸质版存档备查。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牧业灾情评估参考标准》(农牧便函〔2025〕333号),评估灾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
13.灾后保障。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要求,落实救灾防灾政策。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区级资金分配结果、镇级资金使用一律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