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8127074/2018-00001 分类: 30
发布机构: 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18-01-18
信息名称: 赣榆区气象局关于报备《江苏省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及本地气象 设施、场站类别等资料的报告
文号: 赣气发〔2018〕01号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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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气象局关于报备《江苏省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及本地气象 设施、场站类别等资料的报告



 


赣榆区气象局关于报备《江苏省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及本地气象


设施、场站类别等资料的报告


 


区政府:


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优质、准确气象探测资料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提升气象服务水平的可靠保障。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发改、规划等多家单位的倾力支持下,我区的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获取了大量宝贵的气象资料,为政府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于 20161227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有效保护我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现对我区设置的气象设施、场站的类别、地理位置、观测项目、探测设施、保护标准、保护范围、禁止内容、观测场地平面图保护标准、保护范围、禁止内容等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地区设置的气象设施、场站的类别、地理位置和观测项目


气象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信息传输等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和设施。


赣榆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61号,观测项目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气压、空气的温度和湿度、风向和风速、降水、日照、蒸发、地面温度(含草温)、浅层和深层地温、电线结冰、雪深、雪压、酸雨和土壤湿度、GPS水汽、闪电定位仪、农业气象观测。


二、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连云港市气象管理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国家标准);


《赣榆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保护范围


根据《赣榆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确定以赣榆区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点为基准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设置核心保护区,半径13公里范围为基本保护区。


四、禁止内容


(一)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对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进行有害干扰、擅自使用气象业务专用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 2000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1000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 500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 200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 100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 50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 1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5°的障碍物。


(三)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 800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 200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 100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 50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 30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 1的树木和作物等;


6.在观测场日出或者日落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大于7°的障碍物。




   


                                赣榆区气象局


2018 118


(联系人:钱飞     联系电话:0518-86212412


 


 


  送:区发改委、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


区公安局                                                  


赣榆区气象局办公室                    2018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