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62978836/2023-00013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14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赣榆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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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赣榆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实施,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完成时间    

(一)评估对象:2022年12月31日前,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完成时间:评估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0日,区人社局将于8月起组织实施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结果。

二、评估内容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政策、自觉服从管理,以及规范办学、招生、收费、广告发布、事项变更等。

2.办学条件: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学校管理情况: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办学效果: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建设、诚信办学、开展培训、社会评价等情况。

(二)评估方法

年检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人社局通过现场察看、查阅台账、谈话问询等形式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检查。年检结论将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综合确定。

三、需提交的评估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为(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外,一律使用A4纸书写或打印,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2022年度职业培训工作总结;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附件1);

(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办学评估细则(附件2);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收费公示备案等证明材料;

    (六)学校章程文本(全体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另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手机号码及联络员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QQ号码或电子邮箱);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自有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租赁办学场地的有效租赁协议(经房产部门备案或出示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九)2022年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包括各类招生简章、传单、名片、电视电台和网站宣传内容(已发布的)。其中,属于音频或视频形式的广告提供纸质解说词;

    (十)教师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协议、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四、评估等次

评估分优秀、合格、不合格、撤销办学许可四个等次。评估为优秀、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评估为不合格的,需进行三个月的限期整改;评估为撤销办学许可的,注销《办学许可证》。

五、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查及报送材料阶段。(20237月)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年检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送至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二)审核评估阶段。(2023年8月)区人社局按照《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赴各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打出综合评分,提出评估意见。

(三)对外公布阶段。(2023年8旬)根据检查评估意见,提出年检结果,由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推动职业培训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及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检和迎检准备工作。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

1.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培训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相关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4.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5.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6.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7.超培训许可范围擅自开展培训的;

8.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冒领学员补贴造成恶劣影响的;

9.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按规定退学费拖延退还的;

10.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未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评估为优秀、合格的学校签署年检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联系人:顾莹莹    联系电话:80308963

赣人社发〔2023〕37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赣榆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