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914661/2024-0002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12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赣市监〔2024〕81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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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近期各分局反映食品标签投诉举报问题较多的情况,我局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检查重点

食品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标识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重点关注近期投诉举报较多的问题,如产品标签无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标示不全、食品添加剂标识不规范、营养素参考值标识错误、未按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已废止等。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认真落实主责。各分局要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 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及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现有标签逐一进行自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合法,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等。企业应按要求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对自查以及“日周月”排查中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二)紧盯重点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各分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和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此次专项检查重点要求,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的检查。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发现的集中问题,召集企业负责人开展责任约谈,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贯培训、提高法律意识。要加大对食品标签标 识使用规范的宣传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发放宣传材料、 线上线下授课、进企业宣传等多种方式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知识宣传培训。宣贯落实《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鼓励和引导企业响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要求,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到食品标签标识的重要性,严防违法违规标识问题的发生。各分局要积极关注《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修订进展,将新要求及时传达给企业。

(四)做好业务指导、上下联动协调。各分局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区局食品生产科反馈,积极沟通协调,由区局食品生产科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五)严格执法行为、实现工作闭环。各分局要做好食品标签标识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同时指导企业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惩罚性赔偿涉及食品标签 的例外条款,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因存在标签问题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核查属实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15日前)。各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食品标签标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采取停产停销、封存和下架召回 问题产品等补救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彻底清理库存不符合要求的标签标识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使用。企业在9月15日前将自查表(附件1)提交给当地市场监管分局。

(二)检查提升阶段(2024年9月16日-2025年2月28日)。各分局要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所有检查应在2025年2月底前完成。各分局要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梳理,对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形成汇总表(附件2),提出解决办法。对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的一般性问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5年3月1日— 3月28日)。各分局于2025年3月28日前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局食品生产科,联系人:丛秋霞,联系电话:86218196,邮箱:gyspk2019@163.com。区局将对各分局专项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形成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表

2.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问题汇总表

3.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