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914661/2025-00013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区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文号: | 赣市监〔2025〕63 | 主题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 | |||
各分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赣榆区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赣榆区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我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外托管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排查工作方案。
一、排查范围
本次排查范围主要为提供非在校时段休息、接送、临时看护、培训等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重点针对已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营利性市场主体。对于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校外托管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要做好记录工作。
二、排查方式
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核实现有经营主体名单是否正常经营并逐家实地走访,通过现场观察、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其证照信息、经营状态、经营者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排查时间
(一)初步摸底阶段(2025年11月)。整理并归类已掌握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附件1),按照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排查计划。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5年12月)。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实地检查经营场所,全面掌握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情况,填写《赣榆区校外托管机构情况排查表》(附件2)。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6年1月—2月)。督促存在问题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整改,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排查内容和检查细则
(一)主体资质方面
1.检查登记情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做好现场实际负责人信息记录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
擅自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指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申请或者办理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在排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无照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即“校外小饭桌”,仅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不对其他人员开放的餐饮场所),应当如实填报排查表,并在“其他情况”一栏予以说明。
2.检查经营情况。检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不一致的责令限期变更登记。如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停业未经营,可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留存或建议注销。
(二)经营类型方面
现场排查是否提供培训类服务。
1.学科类培训:针对语数外物化生政史地等学科知识讲解、巩固练习、考试技巧训练、课后作业辅导等,包括新概念英语、奥数、写作、一对一作业辅导、解题答疑。仅标记对错的批改作业不属于学科类培训。
2.科技类培训:计算机编程、机器人、无人机、模型制作、科学实验、人工智能等。
3.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舞蹈、绘画、歌唱、口才、书法、棋艺、乐器、形体、武术、轮滑、魔方、电子竞技等。
(三)餐饮服务方面
根据实际情况,排查经营主体是否提供餐饮服务,即是否有学生在经营场所内就餐,排查无证经营情况。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形式一般有在经营场所内现场自行制售、非现场自行制售(在其他场所自行制作后带到托管场所内供餐)、委托合法餐饮单位加工团餐并在经营场所内自行分餐、委托合法餐饮单位配送盒饭、从食品摊贩等不固定经营者处购进成品等。
1.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确定的场所内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食品经营活动。
已取得小餐饮备案的,督促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备案的,符合以下办证条件,指导督促限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办理小餐饮备案),逾期不办理的予以查处;不符合供餐条件的,应责令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2.检查选址环境。核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是否在负面清单内,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环境要求。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3.检查场所布局。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其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在提供托管服务的房间区域内加工制作食品。
4.检查人员健康。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
5.检查加工制作。校外托管机构自行加工制作餐食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操作规范、食品留样、餐具洗消、病虫害防治等制度规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6.检查供餐用餐。校外托管机构委托合法餐饮单位加工团餐、在经营场所内自行分餐的,属于餐饮服务的备餐环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可申请热食类简单制售),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
7.检查食品配送。校外托管机构委托合法餐饮单位配送盒饭的,且从业人员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可以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8.指导食品管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受委托餐饮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监督受委托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和经营状况。校外托管机构和受委托餐饮单位应当各自食品留样。避免从食品摊贩等不固定经营者处购进食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或者食材。
9.防范食源风险。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五、职责分工
(一)基层分局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合规经营;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依规查处。对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校外托管机构,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分局将排查情况整理统计后,由信用监管科负责数据归纳。
(二)信用监管科
牵头组织实施对校外托管机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经营异常、无照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指导工作。
对无照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已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场所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的校外托管服务企业,及时抄送属地镇政府、教育、消防部门。
对涉嫌学科类培训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移送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处置;对涉嫌科技类培训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移送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处置;对涉嫌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移送文体主管部门核查处置。
(三)小微企业科
负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照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等问题的指导工作,提供和更新校外托管机构主体资质基础信息。
负责指导、落实证照负面清单。
(四)食品流通餐饮科
负责组织实施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和相关餐饮服务经营者整改提升、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负责对接属地镇政府、教育等部门,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本次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是区委区政府交派的重点工作,各分局、科室要充分认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全面细致排查。因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时间集中在学生非在校时间,排查时间段应合理安排,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排查无遗漏。要建立健全排查台账,做到“一户一表”,信息准确完整。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排查工作,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指导整改为主;对存在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四)加强部门协同。主动加强与属地镇政府、教育、消防、卫健、住建、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五)强化宣传引导。引导校外托管机构自觉规范经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六)按时报送信息。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难点问题。各分局每周四前报送辖区周排查进度,信用监管科每周五通报整体排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