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438/2012-00023 | 分类: | 30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2-09-13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赣司〔2012〕31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县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结合省、市、县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县局对《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 ||
时效: |
赣司〔2012〕31号
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县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结合省、市、县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县局对《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
1、《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计分考核办法》
2、《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考核办法》
3、《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计分标准(内部考核专用)》
附件1:
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鼓励各单位、各科室及时报送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主要通过邮箱报送,邮箱gysfxx@163.com。涉密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送。
第三条 县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被采用的信息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被《连云港司法信息》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综合采用的记1 分。附图片的信息加1 分;被《连云港司法简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连云港司法专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
(二)被“江苏司法信息简报”、“江苏司法行政网”单篇采用的加10分,省司法厅“专报信息”单篇采用的加5分,综合采用的分别加4分、2分。
(三)被《江苏普法》单篇、综合采用的信息分别加2 分、
1 分。
(四)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单篇采用的信息加5分,综合采用的加2分,被市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5分、2 分。
(五)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
每条加20 分;综合采用的加5 分。被省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10 分、2分。
(六)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0分;综合采用的加20分。被中央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30分、5分。
(七)省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20 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15 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0 分、5 分。
(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30 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20 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5 分、10 分。
(九)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60 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加40 分。
(十)单位、科室合写的信息按单位、部门数平均得分。
第四条 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季度通报。
第五条 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工作进行总排名,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局中心推荐人选,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县局每年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以本办法每分计10元进行奖励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附件2:
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考核办法
为提升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新闻宣传工作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评分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新闻宣传计分范围是指在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法制类新闻稿件(作品),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如下:
1、《瞭望》、《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中央重要媒体:消息等短篇记100 分,专题、通讯(1500 字以上)记300 分。
2、《法制日报》、《环球时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消息等短篇记5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50分。
3、《中国司法》:消息等短篇记50 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50 分。
4、《人民调解》等刊发稿件:消息记10 分,专题、通讯记20 分。
5、《江苏法制报》:消息等短篇记20 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50 分。
6、《中国信息报》:消息等短篇记20 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50 分。经县局与《中国信息报》协调合作刊登的消息等短篇记4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0分。
7、《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消息等短篇记10 分,专题、通讯(1200 字以上)记30 分。
8、中央电视台1、2、7、12 和新闻频道:消息等短篇
记100 分,专题、通讯记200 分。
9、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消息等短篇记20 分,
专题、通讯记50 分。
10、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简讯(消息)记50分,专题、通讯记200 分。卫视其他新闻栏目减半记分。
11、江苏广电总台公共频道、城市频道:简讯(消息)
记20 分,专题、通讯记50 分。
12、江苏广电总台新闻综合频率:消息等短篇记10 分,
专题、通讯记30 分。
13、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等主要网站:新闻首发每
篇记3 分。
14、《连云港日报》、连云港电视台、《苍梧晚报》、连云港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率:新闻、消息等短篇分别得2分、2 分、1 分、0.5 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分别得5 分、5分、3 分、1 分。
15、单位、科室合写的新闻稿件按单位、科室数平均得分。
二、加分事项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的头版、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联播》与《焦点访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栏目刊播的新闻加200 分,头版头条加200分。
2、《法制日报》、《新华日报》头版新闻加100分,头版头条加100分。
3、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头条加100分。
4、江苏广电总台“江苏新闻联播”栏目播出加50 分,头条加100 分。
5、《扬子晚报》一版刊出的要目新闻加50分。
6、《江苏法制报》、《中国信息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头版新闻加50 分,头版头条加50分。
7、《中国司法》、《人民调解》等封面宣传加100 分。
8、《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头版头条分别加30 分、
20 分。
9、正面报道司法行政、产生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被省
部级单位、领导批示、推广、阅评和肯定的,加10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加300分。
10、报送稿件被省厅综合新闻稿件引用或者记者采写综合稿件发表的,按所用媒体的消息记分,头版头条、省部级以上阅评和批示等,加50--100 分。
11、《政研通讯》等刊发稿件短篇加2 分,通讯、理论文
章加5 分。
三、扣分事项
1、报送假新闻一次扣100分。
2、被作负面宣传的一次扣100分。
3、严重违反宣传纪律一次扣100分。
4、冒报、虚报用稿的,按照计分的3倍扣分。
5、每季度不按时报送用稿情况的,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5分,以县局办公室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四、说明事项
1、报送时须按考核计分标准所列媒体的顺序和时间排序,首先自评计分。
2、在报刊上发稿的,须注明报刊名称、版面、标题、新闻类型、作者、刊发时间,报刊留存为依据,报送不清造成查找困难的,不计分。
3、除《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外,其他报刊须报送刊用媒体的复印件,否则不计分。电子报表上提供网络连接,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4、广播、电视播出的新闻,须提供媒体用稿证明或录音、录像资料,注明新闻标题、类型、播出栏目、播出时间,否则不计分。江苏地区不能收看、收听的也不计分。
5、在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刊发的新闻,须注明网站、标题、发表时间外,电子报表上还须提供网络链接,查找困难的不计分。
6、以案说法仅有律师点评和以讲法律援助、调解案例当事人故事为主的,不计分。
五、考核程序
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新闻宣传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季度通报。确定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局中心推荐人选,局长办公会审定。县局每年度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以本办法每分计10元进行奖励兑现。
六、其他
1、本考核办法于
2、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在县局办公室。
附件3: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
计分标准(内部考核专用)
为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做好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信息、新闻宣传稿件,县局在年底考核时计入信息、新闻宣传总分,不计入奖励总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信息计分标准:
1、被省级及以上采用的信息,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3分;综合加1.5分;
2、被市级采用的信息,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3、被县级采用的信息,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二、新闻宣传计分标准:
1、被省级及以上媒体、网站采用的新闻宣传,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3分,综合加1.5分;
2、被市级媒体、网站采用的新闻宣传,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3、被县级媒体、网站采用的新闻宣传,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三、其他
1、本考核办法于
2、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在县局办公室。
主题词:司法 信息 新闻考核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
赣榆县司法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