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438/2012-00023 分类: 30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2-09-13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赣司〔2012〕31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县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结合省、市、县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县局对《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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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司〔201231

 

 

关于印发《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县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结合省、市、县要求,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县局对《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计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

1、《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计分考核办法》

2、《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考核办法》

3、《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计分标准(内部考核专用)》

 

 

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鼓励各单位、各科室及时报送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主要通过邮箱报送,邮箱gysfxx@163.com。涉密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送。

第三条 县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被采用的信息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被《连云港司法信息》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综合采用的记1 分。附图片的信息加1 分;被《连云港司法简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连云港司法专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

(二)被“江苏司法信息简报”、“江苏司法行政网”单篇采用的加10分,省司法厅“专报信息”单篇采用的加5分,综合采用的分别加4分、2分。

(三)被《江苏普法》单篇、综合采用的信息分别加2 分、

1 分。

(四)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单篇采用的信息加5分,综合采用的加2分,被市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5分、2 分。

(五)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

每条加20 分;综合采用的加5 分。被省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10 分、2分。

(六)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0分;综合采用的加20分。被中央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30分、5分。

(七)省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20 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15 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0 分、5 分。

(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30 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20 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5 分、10 分。

(九)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60 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加40 分。

(十)单位、科室合写的信息按单位、部门数平均得分。

第四条  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季度通报。

第五条  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工作进行总排名,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局中心推荐人选,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县局每年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以本办法每分计10元进行奖励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211日起 施行,原计分考   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考核办法

 

为提升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新闻宣传工作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市司法局新闻宣传工作评分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

新闻宣传计分范围是指在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法制类新闻稿件(作品),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如下:

1、《瞭望》、《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中央重要媒体:消息等短篇记100 分,专题、通讯(1500 字以上)记300 分。

2、《法制日报》、《环球时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媒体:消息等短篇记5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50分。

3、《中国司法》:消息等短篇记50 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150 分。

4、《人民调解》等刊发稿件:消息记10 分,专题、通讯记20 分。

5、《江苏法制报》:消息等短篇记20 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50 分。

6、《中国信息报》:消息等短篇记20 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50 分。经县局与《中国信息报》协调合作刊登的消息等短篇记4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0分。

7、《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消息等短篇记10 分,专题、通讯(1200 字以上)记30 分。

8、中央电视台12712 和新闻频道:消息等短篇

100 分,专题、通讯记200 分。

9、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消息等短篇记20 分,

专题、通讯记50 分。

10、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简讯(消息)记50分,专题、通讯记200 分。卫视其他新闻栏目减半记分。

11、江苏广电总台公共频道、城市频道:简讯(消息)

20 分,专题、通讯记50 分。

12、江苏广电总台新闻综合频率:消息等短篇记10 分,

专题、通讯记30 分。

13、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等主要网站:新闻首发每

篇记3 分。

14、《连云港日报》、连云港电视台、《苍梧晚报》、连云港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率:新闻、消息等短篇分别得2分、2 分、1 分、0.5 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分别得5 分、5分、3 分、1 分。

15、单位、科室合写的新闻稿件按单位、科室数平均得分。

二、加分事项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的头版、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联播》与《焦点访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栏目刊播的新闻加200 分,头版头条加200分。

2、《法制日报》、《新华日报》头版新闻加100分,头版头条加100分。

3、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头条加100分。

4、江苏广电总台“江苏新闻联播”栏目播出加50 分,头条加100 分。

5、《扬子晚报》一版刊出的要目新闻加50分。

6、《江苏法制报》、《中国信息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头版新闻加50 分,头版头条加50分。

7、《中国司法》、《人民调解》等封面宣传加100 分。

8、《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头版头条分别加30 分、

20 分。

9、正面报道司法行政、产生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被省

部级单位、领导批示、推广、阅评和肯定的,加10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加300分。

10、报送稿件被省厅综合新闻稿件引用或者记者采写综合稿件发表的,按所用媒体的消息记分,头版头条、省部级以上阅评和批示等,加50--100 分。

11、《政研通讯》等刊发稿件短篇加2 分,通讯、理论文

章加5 分。

三、扣分事项

1、报送假新闻一次扣100分。

2、被作负面宣传的一次扣100分。

3、严重违反宣传纪律一次扣100分。

4、冒报、虚报用稿的,按照计分的3倍扣分。

5、每季度不按时报送用稿情况的,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5分,以县局办公室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四、说明事项

1、报送时须按考核计分标准所列媒体的顺序和时间排序,首先自评计分。

2、在报刊上发稿的,须注明报刊名称、版面、标题、新闻类型、作者、刊发时间,报刊留存为依据,报送不清造成查找困难的,不计分。

3、除《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外,其他报刊须报送刊用媒体的复印件,否则不计分。电子报表上提供网络连接,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4、广播、电视播出的新闻,须提供媒体用稿证明或录音、录像资料,注明新闻标题、类型、播出栏目、播出时间,否则不计分。江苏地区不能收看、收听的也不计分。

5、在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刊发的新闻,须注明网站、标题、发表时间外,电子报表上还须提供网络链接,查找困难的不计分。

6、以案说法仅有律师点评和以讲法律援助、调解案例当事人故事为主的,不计分。

五、考核程序

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新闻宣传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季度通报。确定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局中心推荐人选,局长办公会审定。县局每年度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以本办法每分计10元进行奖励兑现。

六、其他

1、本考核办法于 2012年 1月1日起 生效。原《赣榆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赣司通[2011]15号)同时废止。

2、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在县局办公室。

 

附件3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新闻宣传

计分标准(内部考核专用)

为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做好信息、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信息、新闻宣传稿件,县局在年底考核时计入信息、新闻宣传总分,不计入奖励总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信息计分标准:

1、被省级及以上采用的信息,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3分;综合加1.5分;

2、被市级采用的信息,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3、被县级采用的信息,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二、新闻宣传计分标准:

1、被省级及以上媒体、网站采用的新闻宣传,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3分,综合加1.5分;

2、被市级媒体、网站采用的新闻宣传,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3、被县级媒体、网站采用的新闻宣传,省、市司法行政系统不计分的,县局年终考核时,单篇加1分,综合加0.5分;

三、其他

1、本考核办法于 2012年 1月1日起 生效。

2、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在县局办公室。

 

 

 

 

 

 

 

 

 

 

 

 

 

 

 

 

 

 

 

 

 

主题词:司法  信息  新闻考核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

赣榆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2 年8 月30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