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438/2015-00011 | 分类: | 15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5-08-30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 知 | ||
文号: | 赣司〔2015〕17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 ||
时效: |
关于印发《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区公证处:
现将《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8月25日
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释义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要求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二、机构设置
1、明确局监察室为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信访职能。
2、局各科室及司法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负责信访的同志并报监察室。
三、受理范围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4、其他依法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接访程序
1、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对信访人应及时接待、认真解答,告知当事人有关信访办理的程序、时限等相关内容,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尽职尽责。
2、统一接访办理程序。凡是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批转件和信访人直接来信、来人到局监察室信访的,由监察室接待、受理、登记、编号→局领导批示→交相关科室部门办理。
凡是上级领导、有关部门直接批转和信访人直接来信、来人到业务科室部门的,由业务科室部门按照首问责任制负责接待→报监察室登记、编号→局领导批示→交相关科室部门办理。
五、办理要求
1、办理原则。对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的内容与对应的相关业务科室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①对属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由局领导批示指定的相关业务科室部门按程序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②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以及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③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说明,退回转送机关;
④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事项,监察室不再登记、交办。
2、领导包案。对上级交办和直接受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业务分管领导为包案领导,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应依法及时办理,做好稳控工作,减少越级上访,防止上访事件进一步发展或恶化。
3、办理时限。相关科室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属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科室应至少提前10天办结,同时按规范格式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交办部门。
4、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的,司法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5、督促办理。监察室发现局机关科室和下级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建议;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①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 ②无正当理由末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③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④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⑤承办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⑥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⑦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信访部门视情予以通报。
六、责任追究
严格信访责任追究制,对在办理信访过程中漠视群众利益,推诿、拖延、敷衍,不讲究工作方法,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上访、重访、群访、闹访以及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25日起试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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