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65/2020-00186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2-26 |
| 文号: | 赣政发〔2020〕10号 | 重点领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连云港市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分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连云港市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方针,依法优化完善禁养区划定方案,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畜禽禁养、限养规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对2016年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划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第二条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原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13号)、《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连环发〔2019〕310号)要求,优化调整划定方案,取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禁养区,取消限养区。
2.坚持控保结合。既要坚持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增进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获得感作为重要目标,严控畜禽养殖污染,又要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我区“菜篮子”。
3.坚持联系实际。结合地方实际,将禁养区边界的划定与实际开发建设现状、发展规划、污染防治技术、资源化水平等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发挥效用。
第三条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6.《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12年修订)》;
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的通知》(苏环办〔2019〕299号);
10.《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13号);
11.《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土治办〔2019〕6号);
12.《关于优化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连环发〔2019〕310号);
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3号);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各镇总体规划等。
第四条划定范围
连云港市赣榆区境内,总面积1514.08平方公里。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禁养区调整情况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整内容:调整赣榆区小塔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新增赣榆区青口河莒城湖应急水源地保护区。
调整依据:①为保障赣榆区供水安全,2018年,赣榆区政府组织开展小塔山水库水源地取水口上移、新建莒城湖饮用水源工程,同时完成了赣榆区小塔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赣榆区青口河莒城湖应急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以上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苏政复〔2018〕130号)。②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范围限于一级、二级保护区,不包括准保护区。
(2)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地区
调整内容:取消新沭河墩尚大桥断面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两侧各1000米范围、石梁河水库(赣榆段)库区及沿岸2000米陆域范围、青口河小塔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下游河段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外5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等3个禁养区,扩大通榆河清水通道维护区禁养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至大温庄水库。
调整依据:①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②根据《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四十条规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各类排污口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因此,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而通榆河赣榆区供水河道南起沭北闸,北至大温庄水库,河道及其两侧一公里均应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
调整内容:取消大夹山生态公益林、塔山水库水源涵养区、神龙泉水源涵养区等3个禁养区。
调整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上述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无明确禁养法律法规规定。
(4)人口密集区域
调整内容:取消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赣榆经济开发区、海州湾生物科技园、金山镇产业聚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等5个禁养区。
调整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13号)精神:“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为排查重点问题。因此,将工业区调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同时提出,工业园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根据园区产业定位、规划环评及批复等要求依法管理。
(5)水库保护区
调整内容:新增石梁河水库、小塔山水库、八条路水库、石桥水库、姜林水库等78个水库保护区(水库管理区外扩1公里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调整依据:根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要求: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四)设置畜禽养殖场;(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因此,水库生态保护带应依法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以区政府划定的水库生态保护带为准。
(6)取消限养区
调整内容:取消怀仁山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区、通榆河(赣榆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各镇建成区、居民集中区周围500米范围等原方案划定的限养区。
调整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13号)中“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整改要求,取消该限养区。
禁养区划分情况
调整前,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382.07平方公里,调整后,赣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561.63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1)饮用水保护区
赣榆区小塔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外延3000米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其中西南侧以西副坝—主坝背水坡堤脚为界,南侧以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延200米为界,东北侧以塔山—塔吴线—东副坝背水坡堤脚为界。禁养区面积17.67平方公里。
赣榆区青口河莒城湖应急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整个莒城湖水域以及二级截洪沟汇入口上游435米的水域范围,—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沿岸纵深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青口河汇入口上溯2000米、下泄口外延500米,以及二级截洪沟一级保护区上溯20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纵深l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禁养区面积2.958平方公里。
(2)城镇居民区
赣榆区塔山镇、金山镇、墩尚镇、沙河镇、宋庄镇、城西镇、班庄镇、城头镇、青口镇、赣马镇、厉庄镇、黑林镇、石桥镇、柘汪镇、海头镇等镇居民集中区域。禁养区面积53.04平方公里。
(3)水库保护区
石梁河水库、石桥水库、姜林水库、车赤涧水库、八条路水库、王集水库、白石头水库、大庄3号水库、竹园水库、大庄1号水库、狼窝水库、大庄2号水库、陈旦头水库、马旦头水库、楼山水库、吴山前水库、西石沟水库、范良庄水库、大树水库、西棘荡水库、吴公水库、下沟水库、霍官庄水库、宋岭水库、怀仁山水库、石埠水库、谭湖水库、谢湖水库、尖岭水库、小山子水库、万赤涧水库、顾赤涧水库、二龙山水库、大赤涧水库、石门沟水库、李瓦沟水库、三里墩水库、群英水库、三里庙水库、小塔山水库、五一水库、新西水库、八一水库、五四水库、三八水库、万桥2号水库、车辐山水库、万桥1号水库、红领巾水库、抗日山水库、金牛山水库、孟良水库、夹沟水库、马山水库、吴沟水库、管葛埠水库、郭葛埠水库、夹谷山水库、姚葛埠水库、狼山水库、徐山水库、祝其山水库、接庄水库、横山水库、南康邑水库、北康邑水库、河西水库、申疃水库、沟屋水库、埠地水库、小吴山水库、东石沟水库、芦草沟水库、西陡岭水库、姜陡沟水库、演马场水库、临马疃水库、介河水库等78个水库保护区(水库管理区外扩1公里范围)。禁养区面积399.6平方公里。
(4)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水体
通榆河(赣榆段)清水通道维护区一级保护区:赣榆区通榆河南起沭北闸,北至大温庄水库两侧各1000米。禁养区面积88.36平方公里。
第三章畜禽养殖禁养区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条禁养区污染防治要求
1.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逐步有序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实施情况和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对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或给予合法补偿。
第九条 强化部门协作
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产业导向,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和搬迁工作方案;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同农业农村局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畜禽养殖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落实畜禽养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畜禽养殖综合监管。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未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合格以及违法排污等问题,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超过规定期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仍未实现搬迁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一条加强宣传引导
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深入宣传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使污染防治成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的引导,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畜禽养殖行业的规范布局和优化升级,要注重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最大限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污染物综合利用
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定期组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综合利用技术培训,鼓励企业或个人进行沼气化、有机肥料加工等资源回用行为,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农牧结合、粪便返田的方式减少污染物,同时严格监控粪便返田时土壤的受纳程度,对树立榜样的典型场户予以奖励和宣传。
第十三条加大资金投入
多渠道落实资金,积极整合资源,促进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污染物综合利用措施。加大对畜禽养殖企业、小区规范化建设、综合利用技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及污染退出补偿的财政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管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备案及未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的养殖场(户),取消财政资金补助、奖励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