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赣榆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赣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nyu.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取。
一、公开内容
1.区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区政府文件
3.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4.区政府重要会议
5.区政府重点工作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7.区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区政府人事任免
9.区政府应急管理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赣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2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赣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nyu.gov.cn)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查阅。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www.ganyu.gov.cn)。
本机关受理点:赣榆区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口镇黄海东路299号政府大楼行政中心1045室。
邮政编码:2221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8-86223136。
传真:0518-86212582。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赣榆区人民政府 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历史性资料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2 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 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查阅。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获取。区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点:赣榆区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口镇黄海东路299号政府大楼行政中心1045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8-86223136。
邮政编码:222100。
传真:0518-86212582。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赣榆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获取;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