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3807414/2022-00045 | 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信息名称: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关于撤销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事项的决定 | ||
文号: | 赣行审撤〔2022〕2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我局登记信息: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7077863273385;成立时间:2006年4月3日;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注册资本:50万;经营范围:焦炭销售;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法定代表人:温杰;2020年8月11日办理注销,当前企业状态为注销。
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赣检检建受[2022]23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07民初821、822号)、执行裁定书([2018]苏0707执209、210号),我局认为你公司2020年8月11日在我局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连云港市天成燃料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事项。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