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中专校,实验幼儿园、特教校:
为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我区的各种资助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学生资助工作打好基础,根据《赣榆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精神,现就开展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无差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贫困家庭学生认定程序
在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级认定”和“两级公示”程序。“三级认定”:1.学校认定:学校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2.年级认定:以年级(小学以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为单位成立二级认定评审小组,负责本年级(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3.班级认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两级公示”:1.学校年级(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为单位)对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在本年级(完小或教学点、村级园)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2.学校汇总后对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校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校在最终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时,应首先满足一等贫困学生,其次满足二等贫困学生,最后满足三等贫困学生。
(一)一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年基本生活费用在40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
3.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年基本生活费在60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
2.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4.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三)三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年基本生活费在80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家在我区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器带进校园的;
2.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4.经常抽烟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5.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6.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8.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9.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