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127453/2022-00015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15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赣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其他〔赣综执发[2022]〕2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各单位、科室:
现将《连云港市赣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赣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2日
连云港市赣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目录清单由局案件审理科编制(详见附表),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适用《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城乡规划类行政处罚案件;
(三)上级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七)其它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局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执法案件作出集体讨论决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委员组成,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负责主持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案件审理科,日常工作由案件审理科负责。
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审理科、政策法规科、督查科、相关科室、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集体讨论会议须保证有应到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具体召开时间,由案件审理科通知。出席会议者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会议者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需要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由调查人员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后,经局案件审理科合法性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案件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集体讨论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具体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承办单位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案件审理科和政策法规科依据法律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文书是否规范等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审查委员会委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由案件审理科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九条 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一条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讨论的结果制作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委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委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案件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