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127453/2023-00013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8-17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瑞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拆除公告 | ||
文号: | 其他〔苏连赣城执强公〕1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当事人:连云港市瑞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754167520
法定代表人:李睿
住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
经查,当事人连云港市瑞祥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自2010年9月1日以来在转包赣榆区新范河以北、朱稽副河以南、达标海堤以西、已埋至石以东湿地保护区范围内原赣榆县三闸管理所水利工程用地上建设厂房,建筑面积为2763.5平方米,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连赣综执限拆决〔2022〕3号),限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2763.5平方米厂房。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本机关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赣城执决催〔2022〕3号),催告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十日内履行本机关连赣综执限拆决〔2022〕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的义务。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本机关向赣榆区人民政府申请对上述2763.5平方米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赣榆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5日批准并责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清理腾退并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