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127453/2024-00004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计划》的通知 | ||
文号: | 其他〔赣城管发〔2023〕〕4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度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计划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行为,根据省市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及市城管局《关于推动加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衔接,提升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能力,扎实推进政府治理效能提升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行政审批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四届三次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推行一次告知、一次反馈,内部联审、限时办结,过程公开、进度可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环境,厘清审批事项,明确审管权责,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中实现有效衔接。
二、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
(一)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时间2023年4月-5月)
1.公开审批标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申报材料、程序要求、审批时限等标准和规定,及时进行梳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窗口设施。加强政务大厅城市管理窗口能力建设,推进网上申报、并联审批等工作。健全城市管理窗口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3.规范审批行为。按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严格执行法定审批程序和实现要求,不得擅自增设审批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落实“三集中四到位”“AB角”,推动实施“网上办”“不见面”行政审批新模式,对于我局下放的审批事项,局各相关处室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下放到位、承接到位,不发生越位和缺位现象。
(二)完善行政审批监管体系。(时间2023年4月-6月)
1.构建监管工作机制。转变行政职能、提升审批效能,完善内部监管机制,落实监督责任。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闭环管理等工作机制,确保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案件留痕。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将违法企业列入信用体系,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对我局下放或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局法规科制定培训方案,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联系人制度,分片区专人跟踪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主动与上级对接,确保监管到位。强化行政问责,重点查处乱作为、不作为和懒作为等现象,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改革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2.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健“内部规范审批、现场认真勘察、批后真心服务、违法从严处罚”的联动监管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例会制度。局法规科、督查科和执法大队及时沟通信息、定期研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职责分工落实到位,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全过程受控。
3.严格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本机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私设场地非法接受建筑垃圾、破坏环卫设施、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时间2023年4月-12月)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审批中:对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受理后会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经确认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对采取的防污染措施和拆迁、迁建方案进行核准,确保环卫设施满足公众需求。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发送至区环卫所,加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齐抓共管、联合联动的整体合力。
审批后:环卫所、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关闭、闲置环卫设施的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防污染监测,对于拆除迁建的,加大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卫设施复建或迁建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通报社会。
2.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审批中: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报给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后报领导决定,对规划设施方案和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的审核,及时将审核信息传递到环卫、执法大队、督查科等单位、科室,加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齐抓共管、联合联动的整体合力,防止建设单位减少环卫设施的复建。
审批后:环卫所、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环卫设施复建或迁建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审批中: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会同环卫所加强对审批文件内容的审核,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报局领导决定。及时对“业务单位与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协议”“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申请人与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签订的处理协议”进行审核。
审批后:环卫所、执法大队、案件审理科应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申请审批事项进行有效监管。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审批中:高效利用工改审批系统,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精细化程度,构建网上审批机制,实现不见面或最多跑一次核准,及时将核准信息传递到局审批信息平台并反馈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审批后:执法大队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制度落实情况监管,重点对是否按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有无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有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
5.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审批中:核实审批事项是否符合广告设置规划等要求,推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告知承诺,落实信用管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期限不应小于2年,建立与市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齐抓共管、联合联动的整体合力。
审批后:执法大队加强对广告规范标准、期限设置、安全性能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对未经审批或审批后破损影响市容环卫秩序、安全管理的进行规范管理和执法,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情况通报。
6.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审批中:对于按照划定区域、时限的,对临时摆摊经营进行审批或疏导,未进行区域和时限规定的,不予审批或疏导。审批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并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对市容环卫责任进行宣传,并进行违规处罚提醒。对于实施告知承诺的,提供告知承诺书。
审批后:申请人应当保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在划定区域和规定时限内实施经营行为,到达规定时间后及时结束经营行为,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执法大队要加强日常巡查常态化、细致化,对未经审批的或审批后影响市容环卫秩序、道路安全地进行规范管理和执法,超出权限的应立即报上级或有权部门。
7.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审批中: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对街道两侧(市容环卫责任)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事项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对在道路两侧绿化带进行临时堆放或搭建的,应由市政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及时将审批通过的信息推送给我们,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齐抓共管、联合联动的整体合力。
审批后:申请人应当保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环境卫生整洁、有序,许可期满后及时清除所设置的临时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执法大队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管理,对未经审批的或审批后严重影响市容环卫秩序、道路安全地进行规范管理和执法,超出权限的应立即报上级或有权部门。
8.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审批。
审批中:重点核实项目用地权属证明、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堆场,由我局会同规划、生态、安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审批管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由我局直接审批。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建筑垃圾临时堆场符合设置规定的,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推送至审批信息共享群。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后:执法大队应加强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管理者落实有关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证件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等监管工作上,重点对建筑垃圾场地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否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等行为进行监管。
三、具体措施
依托市审管联动系统,厘清审批、监管科室、单位权责,推动审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高效协同、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的审管工作机制。
审批业务办结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自动将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告知承诺内容等审批档案信息推送到市“互联网+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监管任务,并同步向案件审理科、执法大队的“科室管理员”发送短信提醒消息。监管人员要在提醒短信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互联网+监管”平台,查看相关审批业务信息,主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各单位,科室收到监管任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计划要求,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市“互联网+监管”平台或其他监管业务平台开展监管工作,并在完成监管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结果信息在相应的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反馈。对采取告知承诺制进行办理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申请人的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办要发挥“审管联动”工作牵头抓总职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理科、城市管理科、安监科、督查科、城管大队、环卫所要发挥应有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审批、监管发现的相关问题。各科室、单位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细化实施举措,协同高效推动任务落实。
(二)强化推进实效。围绕审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全面、精准关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审批、监管工作平台协同,及时梳理总结城市管理审管联动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并要不断地优化整改到位。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各事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加强日常巡查,每年随机抽查频次不少于4次、抽查事项100%覆盖。
(三)形成长效管理。审管联动是“放管服”改革领域的重要创新工作,已被列入今年我区营商环境自主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要对“审管联动”闭环管理工作及时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处理此项工作推进过程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形成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