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8127453/2024-00002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16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赣榆区城市管理局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文号: 其他〔赣城管发〔2023〕〕2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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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榆区城市管理局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科室:

现将《赣榆区城市管理局请销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赣榆区城市管理局请销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现就全区城市管理系统职工请销假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要求

自觉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凡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因公出差、个人因病因事、带薪年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日常请假规定

(一)局班子成员请假程序

1.局主要领导请假由区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分别向区委办、区政府办请假,并登记备案。

2.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局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请假程序

1.1天以内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

2.1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因病请假需持区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

(三)其他人员请假程序

1.1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请假条交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

2.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条交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

3.3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交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因病请假需持区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

三、外出请假报备

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市外出公差的,需提前请假报备。请假报备单(附后)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特殊情况除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活动需将会议通知、邀请函与请假报备单一并上报。外出请假报备单需详细写明外出的行程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具体事项),格式一律按照请假报备单填写。请假单需报送到局办公室,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职工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按照《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32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科室要从关心群众生活、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严格执行,切实做好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所有执行年休假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末要统计公布当年全体职工的休假计划,并报局办备案。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要统筹好本单位、科室人员的休假安排,以AB角形式,确保单位、科室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对于不能按照计划休假的职工,报经单位、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局备案,按照当年区级政策享受一定的补助。

(一)年休假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6年8月参加工作的,到2017年7月底为满一年,从8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月至11月底之间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假期的抵冲

职工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职工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其他情况

当年各单位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可在现单位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销假规定

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单位办公室销假,并报告批准人,因故需续假的,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续假手续和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因公出差和个人病假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应认真做好工作的交接,防止工作脱节误事。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联络。驾驶员因病因事请假离开工作岗位,车辆一律回场,车钥匙交单位办公室。

(二)个人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一律作为无故旷工,视旷工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请销假登记备案。因故不能参加各类会议的,由所在科室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交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因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交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请假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核准单

3.外出请假报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