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921/2024-0000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信息名称: | 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城头综执罚字〔2024〕3号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城头综执罚字〔2024〕3号
当事人:王海涛
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261X
住所:赣榆区城头镇东坨沟村
我镇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赣榆区城头镇东坨沟村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赣榆区城头镇东坨沟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海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非法占用东坨沟村集体土地主体为公民王海涛。
2.《询问笔录》3份、《土地转让票据》复印件1份、《复查照片》和《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照片》各1份,证明海涛违法占用东坨沟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事实。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王海涛非法占用的城头镇东坨沟村集体土地379平方米(折合0.5685亩)。
4.现场照片3张,证明王海涛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建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城头镇东坨沟村集体土地379平方米(折合0.5685亩)土地退还给赣榆区城头镇东坨沟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面积379平方米);
3.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元整(¥37900元),(按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城头镇东坨沟村集体土地379平方米(折合0.5685亩)土地退还给赣榆区城头镇东坨沟村村民委员会;
2.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通过扫描赣榆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入连云港非税支付平台,进行缴款(户名: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7210011010082160076)。缴款成功后,可通过短信或邮箱查看或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城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