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921/2024-00003 | 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信息名称: | 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城头综执罚字〔2024〕2号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城头综执罚字〔2024〕2号
当事人:王经山
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xxxx3031
住所:赣榆区城头镇仙墩村
我镇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赣榆区城头镇仙墩村耕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赣榆区城头镇仙墩村耕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经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非法占用耕地主体为公民王经山。
2.《询问笔录》6份、《土地转让票据》复印件1份、《复查照片》和《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照片》1份,证明王经山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事实。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王经山非法占地面积87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393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481平方米。
4.现场照片3张,证明王经山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建设程度。
我镇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首次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2024年5月31日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我镇于2024年6月6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再次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2024年8月17日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我镇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不认可经我镇集体研究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但因你未提供实际有效证据材料,我镇依法依规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赋权事项)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的罚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拟作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城头镇仙墩村集体土地874平方米(折合1.311亩)土地退还给赣榆区城头镇仙墩村村民委员会。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123.2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269.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喜宴大厅366.22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114.78平方米)。
3.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08625元整),按非法占用耕地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赣榆区城头镇仙墩村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123.2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269.8平方米),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2.责令十五日内将占用城头镇仙墩村集体所有87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城头镇仙墩村村民委员会。
3.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通过扫描赣榆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入连云港非税支付平台,进行缴款(户名: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3207210011010082160076)。缴款成功后,可通过短信或邮箱查看或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之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