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550/2024-00005 分类: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5-2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的通知
文号: 赣供委发〔2024〕5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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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社、社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决策监管,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经区总社党委会研究,决定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中共连云港市赣榆区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区总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推进民主决策,降低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召开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由临时决定人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及省、市、区委及上级社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以及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等方面重要事项;

(二)全系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事关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

(三)区总社机关重要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

(四)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机关党建、工青团妇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区总社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六)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社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七)其他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区总社机关中层干部(人事)任免;

(二)区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三)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的录用、选调、内部交流、聘用和解聘等事项;

(四)区总社党委认为需要讨论的重要岗位干部调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大宗物资采购、服务外包和运维管理等项目数额累计超30万元;

(二)工程总造价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社有资产租赁超30万元的项目;

(四)土地租赁面积10亩以上的资产;

(五)其他属于重大项目的事项。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一)重大资金往来和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以及决算;

(二)单项资金开支:一次性1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不包含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

(三)一次性3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协审费支出;

(四)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提出决策建议。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由科室提出的,应当在提交会议讨论前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或提出明确意见。

(一)决策建议的主要内容: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明确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经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第九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承办科室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承办科室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条  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不同意见要在会前充分沟通,确实存在较大分歧的意见,可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集体决策方案,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发给与会人员阅研。对重要决策议题,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事先充分沟通;

(二)决策形式。必须通过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三分之二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重大事项需全部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三)列席人员。会议召开应当告知区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列席。需要有关科室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到会,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有关科室同志即退席。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四)发表意见。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情况后,必须进行充分讨论。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领导应当在每位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末位表态,最后汇总、梳理意见;

(五)逐项表决。对同时提交多个“三重一大”事项的,逐一进行表态或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形成决定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暂缓决策。凡涉及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直系亲属的工作岗位变动、调动、奖惩等,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表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需要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会议记录。落实专人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结论性意见;

7.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

(一)组织实施。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配合,不得推诿或拖延;

(二)严格执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个人对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报告,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且不得任意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三)定期报告。党委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实施情况定期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按期没有完成的事项要说明原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干部任免、奖惩及重大财务支出等,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区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对区总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总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分管条线严格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属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进行决策的;属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进行决策、事后不向班子会议报告的;

(三)未向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四)在保密期间泄露“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按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