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657/2014-00013 | 分类: | 09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 2014-06-30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海滨大道赣榆北段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号: | 赣环发〔2014〕27号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赣榆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由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海滨大道赣榆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 ||
时效: |
关于对海滨大道赣榆北段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赣榆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的由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海滨大道赣榆北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海滨大道赣榆北段工程起点(起点桩号:K0+500.000)位于海滨大道木套河大桥南端与海堤路衔接处,向南沿老海堤路布线至S221(终点桩号:K8+403.113),全长7.903 km,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6.5m,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大桥1157.2m /1座、小桥20m /1座,涵洞3道,并配套建设排水工程、路基防护工程、绿化工程和交通安全工程等。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沿线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沿线跨越韩口河、马庄河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公路红线外侧35 m以内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公路红线外侧35 m以外执行2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科学合理设计取土场、弃土场、拌和站、预制厂、施工营地及施工便道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尽量选用非耕地、非林地作为临时占地。做好全路段挖填土石方调配,在不影响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原有路面沥青废碴、施工弃土等尽可能综合利用,利用不完的部分运至经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进行处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公路两侧农田集中路段,应采取设置挡墙、护坡、护脚等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农田造成影响。
(二)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合理选取运输时间、路线,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午间、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减少噪声扰民。加强公路沿线的噪声防护,对噪声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搬迁、安装通风隔声窗、种植绿化带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公路两侧要保留一定间隔的交通噪声防护距离,在公路沿线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三)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便道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地貌扰动;施工中剥离的表土应妥善存放,回用作为道路绿化和植被恢复;避免雨季作业,并配备塑料膜、苫布等遮盖物品;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施工结束后取土场、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预制厂、拌和站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恢复耕作或植树种草。
(四)加强对地表水体的保护。道路跨越河流、沟渠桥涵的设计要充分满足排洪防涝要求和农业灌溉的需要,桥涵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设置临时排水沟、隔油池和沉淀池。将施工泥渣及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道路经过马庄河桥、韩口河桥应设置事故径流收集池,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加强施工管理,避免对通榆运河(赣榆县)清水通道维护区、海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等生态红线区带来影响。
(五)严格控制粉尘和沥青油烟污染。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经常洒水抑尘;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蓬布遮盖,严禁超载,避免沿途洒漏;合理选择布置材料加工场、堆放场、拌和站及预制厂,拌和站、预制场等应远离学校、居民区等保护目标,且应设在其主导风向下风向,减少粉尘和沥青油烟对环境敏感点影响。
(六)做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合理选用本土物种,慎用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充分在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科学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和密度,发挥其降低噪声、吸尘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四、你局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送环境监理报告。
五、项目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我局负责。项目建成试营运前,须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营运。试营运三个月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