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657/2014-00011 分类: 09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14-06-30
信息名称: 关于对赣榆县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观澜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号: 赣环发〔2014〕25 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赣榆县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观澜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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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赣榆县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观澜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赣榆县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观澜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赣榆县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观澜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所作出的结论和建议,该报告书可作为该项目工程建设与运营过程环境管理的依据。同意选址在赣榆县华中北路东侧、沙汪河南侧、金海路北侧建设观澜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7万元,规划总用地面积4972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2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9497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108960平方米,商业及配套14040平方米。
     、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下列要求: 
    ()要认真做好建设期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

1、施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扬尘,通过洒水进行抑尘,保持施工道路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清扫专职人员,运输车辆进出时减速,定时对车辆冲洗,运输车辆禁止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选用商品混凝土,在不利天气停止作业,建筑材料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长时间堆置的要覆盖防尘布或定期喷水抑尘,工地内部裸地加强绿化,铺设礁渣、细石等材料,覆盖防尘布或定期喷水抑尘,纵向输送作业通过电梯、内部管道或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洒,运输车辆按渣土车相关规定管理。

2、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产生的地面径流,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避免油料泄漏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优化施工方案,缩短施工时间,混凝土养护废水可自然蒸发或用于工地洒水抑尘,开挖地基产生的地下渗出水、砂石冲洗废水修建隔栅-沉淀池处理,去除悬浮物后回用,设备冲洗废水、含油废水单独收集,建小型隔油池处理后回用,生活废水收集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

3、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作业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工艺进行施工,将噪声较大的设备远离住宅区,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时间,除连续作业外,中午和夜间不得施工,如必须施工则需报县环保局同意并公示后方可进行。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装修产生的固体废物。土石方回填,不能回填的交由施工队伍外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不能回填的及时处置,装修垃圾及时清运或加以利用。

(二)、要认真落实营运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项相关指标

1、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厨房燃烧废气及油烟、地下车库废气、化粪池废气和垃圾收集点废气。居民安装抽油烟机、幼儿园食堂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地下车库设机械供、排风系统,废气采用风机抽出2.5米高空排放,合理布置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公厕的位置,加强化粪池周边绿化,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公厕的日常管理,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放口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布设,尽量背向居民楼。

2、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切实搞好雨污分流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只设一个废水排放口。 

3、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电梯、水泵、排烟系统风机等机械噪声和交通噪声。项目的电梯、水泵、排烟系统风机等机械设备须采用性能好、震动小、噪声低的产品,按照报告书要求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对声源采取消声、隔振和减振措施,在传播途径上增设吸声、隔声等措施,合理布局,加强绿化。

4、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由物管部门通过分类收集设施进行分类收集,可回收的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剩余的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处置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B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

四、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水量:195659.50t/a化学需氧量19.57 t/aSS5.87t/a氨氮4.89 t/a,总磷≤0.59t/a,动植物油≤0.98t/a。由环境监察负责进行日常监管。 

五、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试运营前,必须申请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进行预验收。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