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657/2018-00002 分类: 30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18-01-05
信息名称: 关于对加农(连云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25万头商品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号: 赣环发〔2018〕2号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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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农(连云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25万头商品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对加农(连云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25万头商品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加农(连云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由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加农(连云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25万头商品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咨询、复核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320721-03-03-564608。项目为生猪养殖,选址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总占地面积770亩,总投资2.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63.8万元。项目分三期、三地块建设,主要建设母猪场、保育育肥一场、保育育肥二场等主体工程,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采用分场饲养、集约化养殖方式,实施后,年产79135头育肥猪、170465头保育猪,常年存栏基础猪量为61200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污染、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应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应经“格栅+固液分离+厌氧消化”设施处理,沼液用于猪场周边土地施肥,不得外排,且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主生产区、污水处理池、猪粪堆场、危废暂存场所须采取完善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加强通风、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的氨气和硫化氢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沼气应经脱硫处理后用于生活、锅炉使用,锅炉废气应满足沼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 相应标准要求;加强厂区及周边绿化,减缓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猪粪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外单位综合利用。废脱硫剂主应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病死猪、猪胞衣应委托赣榆区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以母猪场厂界为边界设置400m卫生防护距离、保育育肥一场厂界为边界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保育育肥二场厂界为边界设置400m卫生防护距离。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应采取作业面喷水,设置围栏,运输车辆遮盖、密封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应经处理后回用。建筑垃圾应加以利用,不得随意堆放产生扬尘。施工期间必须认真落实水保措施,并及时复绿。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大气污染物:

一期:SO2 0.036t/a、NOx 0.144t/a,烟尘0.185t/a。

二期:SO2 0.038t/a、NOx 0.144t/a,烟尘0.2t/a。

三期:SO2 0.043t/a、NOx 0.167t/a,烟尘0.226t/a。

全厂:SO2 0.11t/a、NOx 0.45t/a,烟尘0.61t/a。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建成投用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区监察局负责。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