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714X/2021-00012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连云港市赣榆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文号: | 海政发〔2021〕35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 ||
时效: |
各村:
现将《关于做好2020年连云港市赣榆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赣政办通〔202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关于做好2022年连云港市赣榆区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连政办传〔2021〕4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赣榆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 (二)具有本区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在本区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二、缴费标准 |
(一)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5号)精神,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赣榆中等专业学校和金山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原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区、镇共担。其他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主要采用网上缴费(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我的连云港”APP 搜索“医保社保缴纳”),银联 POS 机缴费,农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APP、自助柜员机等方式缴纳。
四、时间要求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至12月,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除特殊情形外,城乡居民在2022年1月至6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其当年度参保缴费业务。
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一)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2年2月底,缴费次月起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外出务工人员在2022年3月至6月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其当年度参保缴费业务。
(二)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并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出生6个月以上的婴儿当年度参保缴费业务。
(三)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当年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在本区首次参保的全日制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自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参保登记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社保费征收职能分工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镇人民政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各镇卫生院、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增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的城乡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二)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提供各类困难群体准确、完整信息,协同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各类困难群体的参保登记工作。一是把各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的政策宣传到户;二是精准提供当期各类享受待遇困难群体基本人员的信息。10月15日前提供1-9月相关群体信息,12月底前提供当年10-12月新增加的困难人员数据。
(三)全日制中专院校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协助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续保相关手续。
六、基金管理
(一)对账机制。税务、财政、医保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医保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要求,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税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医保、财政部门反馈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信息,便于医保、财政部门入账记账。
(二)基金归集。税务部门将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缴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按规定将税务部门上缴的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划入至同级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将本区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统一汇缴至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退费情形。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户口迁移至本区外、就业等情形时,可至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退费。参保居民在银行、税务大厅等各缴费渠道的误收误缴退费,可至区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担退费工作。退费所需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区财政部门对接。
七、配套工作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精神,鼓励我区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连惠保”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八、工作保障
(一)应保尽保,平稳有序。各镇和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疫情防控扎实做好参保和征缴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
(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各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度,分解任务指标,明确工作职责,确保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区医保、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指导各镇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确保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