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714X/2023-00012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海政发〔2023〕32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 | ||
时效: |
各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区通知精神,巩固我镇合作社的发展成果,现就合作社财务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转发如下。
海头镇人民政府
2023 年11月8日
收益分配制度
一、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
二、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三、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股金,每股_______元;
2、本社从每个财务年度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3、未分配收益;
4、金融机构贷款;
5、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6、社会捐赠款;
7、其它资金。
四、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日常办公费用;
2、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3、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支出;
4、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5、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6、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7、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五、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股金分红或者股息支付;
2、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的比例分配。
六、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份额或者成员与本社业务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账户。
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风险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七、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组织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八、监事会负责本社日常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必要时,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以委托县、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九、本社根据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财务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的经费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由理事长统筹安排。
二、需用资金时,必须向理事会申请,由理事长审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管好用好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四、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款项有权拒绝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难和阻碍。
五、合作社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申请,理事长审批后购置。
六、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一切会议都要事前提出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七、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成员因公出差,凭车船票、住宿发票等报销凭证予以报销。
八、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理事长签字后,会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严格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九、客户来合作社办理业务,确需就餐应由理事长批准。
十、对上级批准的项目经费,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十一、理事长要定期核对账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账目要具体、清楚,各项经费开支要注明去向、经手人和日期。
十二、合作社监事会定期组织人员审查账目。
十三、每年初,理事长应根据上年开支情况和本年度活动计划,做好经费开支预算,报理事会审批。
十四、每半年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三、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部分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四、理事会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五、理事会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
六、本合作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由理翰寸论决定。
七、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八、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
九、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十、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三、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无异议,决议生效。
四、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五、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六、监事会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监事会监督理事和本合作社成员的工作情况。
八、监事会向成员大会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九、监事会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成员大会制度
一、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经半数以上到会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长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五、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内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成员,临时成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各成员。
六、成员大会不得对成员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七、成员大会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八、成员大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九、成员大会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十、成员大会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十一、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十二、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