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534/2024-00015 | 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信息名称: | 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号建议的答复 | ||
文号: | 赣工信发〔2024〕29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王飞、刘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停车场及小区新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加强规划统筹,合理布局,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我区发改委印发《赣榆区加快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意见》(赣发改工〔2022〕26号)文件规定:实现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开门接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居住区供电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具备投运条件;所有车位均按每个充电设施7千瓦100%预留电力设施安装条件,建设低压电缆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停车位,所有车位具备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数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使用有序充电桩,达到智能控制充电桩输出功率,实现错峰智慧充电。您建议“开展充电设施改造安装工作,逐步解决老旧小区充电难问题”对纳入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存量居民住宅小区,根据改造标准要求,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预留安装条件已经成为建设项目验收的强制要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过程中也在因地制宜同步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您建议鼓励第三方企业进驻提供充电服务,但需设置服务价格的上限。目前我区已经引入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第三方公司提供充电服务。同时,为鼓励第三方企业建设公共充电桩,依据连云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区工信部门已经组织相关充电桩建设单位申报了充电桩建设财政补贴资金。针对服务价格,《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您建议“鼓励个人安装充电桩,相关部门督促物业企业无偿配合车主安装充电桩。”《赣榆区加快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意见》(赣发改工〔2022〕26号)已经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挥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类费用,并由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行为的监管。
感谢您对我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
(联系人:周松联系电话:86212284)
连云港市赣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