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534/2023-00013 | 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信息名称: | 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 ||
文号: | 赣工信发〔2023〕40 | 主题词: | 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李大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动自行(三轮)车及新能源车辆安全用电规划、建设、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新能源车辆用电规划和布局方面、规范施工、配套齐全等建议,目前我区现已出台了《赣榆区加快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车(电动)充电桩安装工作的通知》等多份文件规范指导我区电动自行(三轮)车及新能源车辆用电的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目前已经鼓励和引导了江苏明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供电分公司、连云港金瑞充电桩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参与了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公共区域充电桩和部分私人充电桩的建设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快小区用户充电桩建设,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电力部门将所有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电力改造增容、预留充电位置纳入建设规划;在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严格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要求的通知》(连规发(2018)89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等文件要求,按照数量适当、方便使用原则,配建停放、充电场所。在规划设计审批时,要求新建公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中30%应实施到位并纳入验收条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提出在室外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形式应为拉膜钢结构雨棚,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做好安全用电的建议,我们将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在新兴网络媒体宣传车辆(充)用电安全使用的知识。按照“谁投建、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由负责小区充电设施的运营商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因充电设施维护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应责任,小区管理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用电监管工作。通过多种举措,规范和推动电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区新能源车辆用电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周松 联系电话:86212284)
连云港市赣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