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534/2024-00014 分类: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赣榆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30
信息名称: 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赣工信发〔2024〕28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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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第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王绪琦代表:

提出的关于加大村级公共充电桩基础设施投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建议中反映“农村电动汽车快速增长,但乡镇村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且发展不平衡,公共充换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不足,社会运营投资意愿不足,制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意见要求“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的衔接,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截止目前我区已经建设了118个公共电桩覆盖我区15个乡镇,近期区发改委牵头制定正在征求意见的《赣榆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关于乡镇建设的充电桩布局,规划明确我区乡镇主要结合各自产业特色、用地和车流情况配建分散式充电桩,可利用车站停车场、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停车场等设置充电站点,主要满足外来车辆的充电需求,本地居民主要使用家用安装充电桩。本次规划期间根据车辆增长情况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镇政府停车场增加充电站点,也可单独建设镇区集中大型公共充电站满足需求,预计新增乡镇分散式充电站点56个,新增充电桩867个。

在建议中提出明确村委会在充电桩安装项目实施中承担的职责和安全责任,根据《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连新汽办〔2022〕4号)第五章“责任义务”明确“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供电公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自用充电设施纳入居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自用充电设施存在安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充电设施接线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充电设施所有人拒不整改的,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有权对其中止供电”。《赣榆区加快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赣发改工〔2022〕26号)第6条“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赣榆区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试点工作方案》(赣工信发〔2023〕39号)第3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文件亦均对各方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

在建议中提到“制定充电桩接入规划方案,明确充电桩布置、供电电源位置、表箱位置、接入路径等。”建议,依据《江苏发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对于建设要求,文件第九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连云港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充电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对于建设施工要求已经进行了规定。建议中对于“加强对充电桩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建议,江苏发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四章运营要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目前我区公共充电设施基本实现上述要求。

感谢您对我区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

(联系人:周松 联系电话:86212284)

连云港市赣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