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649/2023-00025 | 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20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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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省司法厅对1995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行修订,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时俱进修改立法目的。《办法》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推进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目的。
(二)准确界定行政执法的范围。《办法》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纳入到行政执法的范围。
(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办法》规定了以下监督方式: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健全政府内部监督体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指标;确立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理争议协调机制等。
(六)建立咨询论证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推动应用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八)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办法》规定了以下监督手段:第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二,监督部门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报监督部门。第三,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件、重复发生的类型化行政执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事件,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者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配合。第四,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有关单位有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材料的义务。第五,对违反本《办法》未能履行监督部门要求的相应义务的,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以强化监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