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649/2023-00001 | 分类: | 工业、交通/公路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赣交〔2023〕3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市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制度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经研究,制定了《赣榆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1日
赣榆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赣榆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赣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赣榆区从事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有关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赣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赣榆区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的制定。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在赣榆区开展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填报基本信息,相关基本信息需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和信用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该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和廉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且项目合同备案后,将招投标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招标人。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保存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招标人应立即取消其招标代理工作资格: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信用江苏”列为失信名单的;
(二)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投标单位名单、评标专家名单、清标情况等保密信息的;
(四)私下与投标人接触,并为投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咨询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将招标代理工作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七)存在其他恶劣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条 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内容主要有办公场所、从业人员、参加活动、代理业绩、行业承诺、履约行为和失信行为。
“办公场所”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面积。在同一地区、同一固定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两个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视为弄虚作假,按失信行为处理。
“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和等级等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代理业务的,视同弄虚作假按失信行为处理。
“参加活动”是指近3年省、市、区交通行业管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政策研究的参与情况。
“代理业绩”是指上年度在赣榆区从事的交通工程项目业绩情况(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设备采购等项目)。
“行业承诺”是指全年无违反承诺行为且签订行业信用承诺书。
“履约行为”是指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管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项目所在评价周期以招标项目中标合同备案日期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法人将评分表(详见附件2、3)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赣榆区交通运输局,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将于每年2月底完成上一年度赣榆区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并通过赣榆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四章 评价办法
第十三条 评价成绩是由招标代理基础分、年度履约评分和失信行为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算,其中年度基础分占考评分的40%、年度项目评分占考评分的60%。
计算公式为:评价成绩=基础分×40%+年度项目评分×60%-失信行为扣分。
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起始分值为90分。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期内未在赣榆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不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基础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参加活动、代理业绩、行业承诺的综合评价,起始分值为90分。计算公式为:基础分=90+(办公场所+从业人员+参加活动+代理业绩+行业承诺)加分或扣分项合计(详见附件2)。基础分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填报。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评分是指评价期内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各单个项目评分的平均值。
项目评分的计算公式为:年度项目评分=评价期内单个项目评分的总和/项目数量。
单个项目评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投标阶段(从办理招标备案起至中标合同备案止)工作质量和服务情况进行的量化评价。由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招投标监管单位以代理项目为单元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打分(详见附件3)。评价结果最终由项目法人统一汇总后上报赣榆区交通运输局。
项目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项目法人占60%比例,评标委员会及招投标监管单位各占20%比例,项目法人采用累积扣分制,其他采用累积加分制,项目法人扣除各项扣分分值后的汇总得分乘以60%与其他两项评价得分相加后为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书面提出,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赣榆区交通运输局经过调查后认为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认为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将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赣榆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行差别化服务和监管。
(一)评价成绩高于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1.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评优评先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通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
3.赣榆区交通工程政府投资类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赣榆区交通工程企业投资类项目,推荐招标人择优选择。
(二)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监督检查时,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3.评优评先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协会通报相关信息;
4. 赣榆区交通工程企业投资类项目,向招标人通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履行交通工程招投标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及招标代理行为抽查;
(二)对招标程序、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质量、招投标活动组织、投诉和异议等类型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和处理。
第二十条 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交通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加大投诉处理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的,可向赣榆区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赣榆区交通运输局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进行通报并抄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赣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赣榆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承诺书
2、年度赣榆区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表
3、赣榆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赣榆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
信用承诺书
(格式)
我单位已理解《赣榆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所有规定内容,在组织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郑重承诺:
1.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
2.招标程序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3.招标文件的有关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实质性内容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规定,依法公开相应信息。
4.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承诺人(盖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年度赣榆区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评价表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加分/扣分 情况 |
综合得分 |
基础分 (基本分为90分) |
办公场所 |
具备固定办公场所,面积超过150m2的,每增加50m2加0.2分,加分不超过2分;不满足150m2基本条件的,每不足50m2扣2基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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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在具备3名一级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基础上(分公司人员应注册在分公司;提交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人事代理、劳动合同等;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每增加l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1分,加分不超过8分;其他工程建设类:一级执业注册人员每名加0.5分,加分不超过6分;二级执业注册(未获加分的一级执业注册人员可按二级加分)的人员每名加0.3分,加分不超过3分;不满足3名一级注册造价师基本条件的,每少1名扣1基本分(一人多证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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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 |
近3年,按要求参加省、市交通行业管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政策研究的,每参加一次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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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绩 |
上年度每代理一个标段加0.2分/标段,1亿元及以上中标额标段另加0.5分/标段,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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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承诺 |
签订行业信用承诺书;全年无违反承诺行为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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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项目评分 |
评价期内单个项目评分的总和( )/项目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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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 |
一般失信行为每次扣2分/次;较重失信行为每次扣10分/次;严重失信行为每次扣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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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成绩 = 基础分 × 40% + 年度项目评分× 60% - 失信行为。 本单位承诺对以上填报信息及相关附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签章): 年月日 |
附件3
赣榆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履约考核评分标准
1.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可从如下方面进行(满分100分,扣完为止,仅计扣分)。占比60%。
评定 内容 |
履约行为 |
扣分 标准 |
扣分情况 |
|
人员管理 |
1 |
未组建代理项目组的 |
3分 |
|
2 |
项目组负责人不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未按合同承诺到位,或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负责人的(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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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组负责人发生变更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低于原资格更换的(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
10分 |
||
4 |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复核)人员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3分 |
||
5 |
标底编制负责人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师)资格的 |
3分 |
||
6 |
项目组工作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未签订经劳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聘用合同,或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 |
2分/人次 |
||
7 |
开标、评标、标前会议、资格预审评审等重要环节项目组负责人未到场的 |
2分/环节 |
||
8 |
从业人员不接受代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和责任,不配合业主招标工作的开展,或不接受业主对代理工作的检查、考核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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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能力 |
9 |
将代理合同转让(项目组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未签订经劳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聘用合同或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视同转让代理合同)的 |
30分 |
|
10 |
将代理合同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的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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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不合理 |
5分 |
||
12 |
未在法定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或者公告的发布时间不满足规定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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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不合理或存在缺陷,招标代理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予以修正,对招标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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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的 |
5分/处 |
||
15 |
工程合同条款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 |
10分 |
||
16 |
技术规范不适用本项目,或计量条款不合适或存在漏洞的 |
10分 |
||
17 |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缺项的 |
10分 |
||
18 |
标底或限价编制有重大偏差的 |
10分 |
||
19 |
有差别地给潜在投标人提供文件、资料或信息的,存在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 |
30分 |
||
20 |
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接受投标文件 |
30分 |
||
21 |
因代理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重大损失的 |
30分 |
||
22 |
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结果或未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
8分 |
||
23 |
项目完成后未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表等)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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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协助项目法人完善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流程的 |
5分 |
||
25 |
未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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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项目法人要求协助合同签订事宜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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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 |
27 |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未在约定的评标开始时间前到达会场需要评委等候的 |
5分 |
|
28 |
未组织开展清标工作的 |
5分 |
||
29 |
未准备好评标相关资料(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相关表格、清标情况、投标文件)的 |
3分 |
||
30 |
提交的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一致的;或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中对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有修改的;未将修改后的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提交评标委员会的 |
5分 |
||
31 |
资格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存在明显差错,导致评标无法顺利进行的 |
15分 |
||
合计 |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代理评审现场组织、招标文件制定、清标工作状况、代理工作熟练程度及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进行综合打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应如下(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打分,交与招标人汇总)占比20%。
序号 |
总体考核等级 |
得分情况 |
在对应的等级处打分 |
1 |
优 |
18≤X<20分 |
|
2 |
良 |
16≤X<18分 |
|
3 |
中 |
14≤X<16分 |
|
4 |
差 |
<14分 |
3.招投标监管单位考核,交与招标人汇总(满分20分,累计加分)。占比20%。
序号 |
履约行为 |
标 准 |
得分 |
1 |
招标文件编制认真、细致,内容清晰、齐全 |
5分 |
|
2 |
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
5分 |
|
3 |
招标范围详细具体、资质条件设置合理,合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 |
3分 |
|
4 |
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如项目背景、审批文号等)2分,否则得0分 |
2分 |
|
5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流程2分,否则得0分 |
2分 |
|
6 |
严格按照终审稿出版招标文件2分,否则得0分 |
2分 |
|
7 |
与招标文件审核单位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1分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