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382/2025-00002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3-13 |
信息名称: | 赣榆区厉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厉综执罚字〔2024〕2号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赣榆区厉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赣厉综执罚字〔2024〕2号
当事人:赵贵霞
身份证号码:32072119*******043
住所:厉庄镇赤涧一村张赤涧
本镇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月在厉庄镇赤涧一村(张赤涧)建设81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赵贵霞户口页复印件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2张。4、现场检查笔录1份。5、现场复查照片2张。6、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张。7、询问及现场执法照片2张。8、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用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361号文件)1份。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10、连云港市赣榆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3局部)1份。11、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镇人民政府对你作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罚款额贰万柒仟贰佰壹拾陆元整,即27216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赣榆区厉庄镇赤涧二村张赤涧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81平方米),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开户行:户名:连云港市赣榆区财政局 账号:3207210011010082090071。)缴纳罚款。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厉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