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42X/2021-00015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赣榆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赣农发〔2021〕184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局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赣榆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赣榆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赣榆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加强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农办牧〔2020〕17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是指经区农业农村局公开招募,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行公开招募、选聘上岗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每镇调配一名。
第五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基本程序是:
(一)发布公告。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公告,公布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招募标准、数量及报名时间、地点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经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资格审查结果公开公示。
(三)技能考核。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分理论和实践两项,内容主要包括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知识、技能操作等。
(四)审定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考试结果,依次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的,审定结果及拟聘用情况予以公开公示。
(五)合同签订。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畜牧兽医站、镇动物防疫服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为赣榆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合同有效期一年,服务期满,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知识宣传、培训;
(二)负责指导服务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的领取、保存及使用;
(三)负责指导服务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免疫工作,并指导规范填写免疫档案;
(四)与服务区域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结对开展技术服务,增强乡村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专业技能和实操水平;
(五)为服务区域畜禽养殖场(户)提供动物防疫技术帮扶,并指导填写养殖档案;
(六)对服务区域动物养殖场(户)进行巡查,做好防疫技术指导和疫情报告工作,配合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开展疫情普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工作;
(七)掌握服务区域动物存栏、出栏等养殖情况;
(八)配合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做好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九)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十)做好区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公开招募、资格审查、技能考核等工作;
(二)区畜牧兽医站负责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管理、调配、培训、考核和合同签订、续聘、辞退等工作;
(三)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开展工作,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四)镇动物防疫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日常管理,并按要求提出日常考核意见,负责做好解聘及不再续聘专员的工作、资料等交接工作。
第八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补助及奖励
(一)补助构成。工作补助包括基础补助和年度绩效补助两项,其中:基础补助标准为每人2.4万元/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年度绩效补助标准为每人1.4万元/年,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二)奖励标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3万元/年,年度考核总分前五位(含并列)平均分配。
(三)发放方式。基础补助、年度绩效补助、奖励资金采取“一折通”形式发放。
(四)其他。因解聘或考核“不合格”,当年未发放的基础补助、年度绩效补助余额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
第九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考核
(一)考核方式。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合同有效期末月组织考核,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及被解聘的不参加考核。工作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和实地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二)考核内容。合同期内日常考核、宣传培训、技术指导与咨询、指定的专业服务、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基础补助和年度绩效补助发放及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补助和年度绩效补助,其中考核总分前五位(含并列)按一定标准奖励;“不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补助,取消年度绩效补助。未参加考核的,其中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按实际服务时间折算发放基础补助和年度绩效补助;被解聘的按实际服务时间折算发放基础补助,取消年度绩效补助。
第十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与解聘
(一)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合同签约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关系。
(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1.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职责的;
2.主动或擅自脱岗、离岗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工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5.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其他不适合续聘情形的。
第十二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空缺岗位由区农业农村局公开招募。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调整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政策或另行规定的,以国家、省、市调整政策或另行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绩效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