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7642X/2024-00003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9-05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赣农发〔2023〕104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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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农技中心):

根据省动监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苏动监〔2022〕3号)及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农办〔2023〕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近期对官方兽医出证排查核实情况,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加强官方兽医管理

各镇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把动物检疫工作放在“保安全”的重要位置。要优化量存,加强对检疫人员的管理。要教育引导动物检疫员洁身自好,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严禁出“权利证”、“人情证”,倒买倒卖检疫票证、“隔山”开证,深刻认识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严重性,时时提醒,时时警惕,做到警钟长鸣。

二、履职尽责,规范动物产地检疫

(一)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要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悬挂动物检疫申报点公示牌,公布检疫申报时限、受理条件、工作流程、工作时间及监督电话。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动物养殖场、屠宰企业和个人依法申报检疫的意识,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申报的要填写产地检疫代录入委托书。

(二)规范现场动物检疫行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规程及省农业农村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20〕8号)和《关于强化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动监〔2021〕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完善检疫档案,做到痕迹化管理。要切实做到不得跨责任区实施检疫,不得未经检疫就出证,不得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检疫出证,不得对临床发现异常的动物检疫出证,不得对未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检疫出证的“五不得”检疫工作要求。

三、加强值守,落实屠宰检疫监管

驻场官方兽医要自觉遵守屠宰场官方兽医管理制度,须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到岗履责,不得缺岗、脱岗,切实加强屠宰检疫管理。

(一)严格屠宰检疫规程要求。要严把屠宰检疫“四关”,完善检疫监督台账记录,按规定的比例开展瘦肉精检测。

(二)严格屠宰环节过程监督。要监督企业把好入场查验关,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的工作,病害产品要集中无害化处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制度,督促指导屠宰企业按需申请并规范使用牛羊肉卡环,产品大小标签等检疫标识,严禁将检疫标识直接交由屠宰企业管理。

(四)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落实“两证两标志”出场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要按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四、强化涉嫌违法行为查处

对虚构货主、联系电话、动物头(只)数等检疫信息申报检疫,不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到现场对申报动物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查,不查验申报信息是否真实而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问责,严惩不贷。

动物检疫工作任重而道远,在现行的体制及法律框架下,各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模式,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努力提升动物检疫水平,坚持不懈抓好动物检疫工作。


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