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127074/2023-0000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3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赣榆区气象局关于落实2023年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赣气发〔2023〕8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2023年汛期气象服务工作,根据《省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汛期气象服务准备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市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汛期各项气象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部署,形成《赣榆区气象局2023年汛期气象工作规定》《赣榆区气象局2023年汛期气象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相关文件,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赣榆区气象局2023年汛期气象工作规定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成立赣榆区汛期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局汛期气象工作,汛期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信无条件畅通。
第二条 汛期气象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主要领导要参与业务带班、重大气象服务以及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把关工作。有重大天气出现时,主要领导或带班领导要亲自组织相关预测报及服务工作,按照重大灾害天气应急流程指挥应急、灾情收集和气象服务工作。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服务产品的签发须根据可能影响程度和工作需要由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省、市、县(区)汛期会商制度。区气象台要按照市局要求,每天坚持会商,天气会商时间为上午在省局视频会商后进行。重大天气应急值守期间,根据应急规定,适时增加应急会商。
主汛期会商期间,当月值班局领导及气象台所有值班人员观看和发言;对会商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其他视频会商时间可根据有关视频会商工作制度或天气变化需要安排。
第四条 区气象台在市、县(区)会商前应准备好所需实况资料及重大天气服务情况等,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会商发言。
第五条 严格执行汛期值守班制度。台站观测业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值守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人值守;区气象台同样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并有人值守,当遇有(或预计有)重大天气发生时,守班预报员应当开展连续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天气实况和动态,开展预报预警服务。台站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做好值班和交接班登记,禁止补填和伪造各项原始记录。
第六条 汛期严格执行天气联防制度。值班观测员在遇到当地突发天气时(降水、冰雹、大风、大雾等天气现象)要及时通过电话或视频会商系统等手段报告市气象台,同时全面做好灾害天气监测和市县(区)联防。
第七条 每月3日前将上月决策服务情况统计表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突发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测报质量、台站信息表、台站实景等按原工作规定要求上报。
第八条 气象台要定期组织所有预、测报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对每次出现的突发性、重要天气从监测、预报、预警及服务等方面深入分析总结,并及时组织学习交流。
第二章 气象服务
第九条 区气象台按照省、市气象局下发的考核目标、工作任务和赣榆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发制作各类业务产品;对短中期预报、短时临近预报、气象预警、天气实况、农业气象、生态气象等各类可以公开的业务产品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微信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公开发布渠道。
第十条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制度。在灾害性天气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有可能造成重大灾情或影响的情况下,气象台通过短信、电话等手段向地方党委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报告或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
第十一条 区气象台要按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规定》及《江苏省短时临近业务规定》等要求,及时对外发布管辖区域内的天气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的暴雨、大风、雷雨大风和雾预警信号精细化到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要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随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预报服务总结按照规定格式上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
第十二条 值班期间应当保持全省一体化强天气综合报警追踪系统(SWATCH)打开状态,并实时跟踪监测;建立健全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十三条 区气象局要按照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应急工作流程,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防联动,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应急响应和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设备日常维护,积极组织气象应急演练活动,做好汛期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区气象台要加强决策气象服务工作,重点做好重大天气过程决策服务,做好关键农时、大气污染、重大活动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对决策服务效果较好的服务过程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质量考核要求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有关材料上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重视气象决策服务产品的质量,力求简洁明了、主题突出,版面设计规范严谨、新颖美观。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专业服务的管理和对用户单位的走访调查与效益收集,积极做好各类重要天气现象的视频采集并上传市局。
第十六条 区气象台要进一步提高气象信息产品开发力度和制作水平,及时将天气预报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平台和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发布,扩大预报服务的社会影响;对于由当地电视台制作播报的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气象局要做好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主要媒体天气预报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 要密切关注并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重要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等气象社会舆情应对及信息上报,按照气象新闻采访和网站、微信、微博发布有关制度做好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区局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协助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章 灾情管理
第十九条 全区范围内有发生灾害性天气或出现灾情时,气象局要视灾情需要及时组织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和灾情直报系统等方式以最快速度上报市局领导、市局观测预报处和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灾情经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后,根据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灾情上报要求直接上报省局、国家局;灾情过后,要将灾情调查报告和预报服务情况上报市气象台(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上报灾情报告表),由市气象台汇总统一上报省局应急与减灾处、省气象台、市局领导和观测与预报处。
第二十条 对重大天气灾情,区气象局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汇报内容应同时通报市局领导和观测与预报处。
第二十一条 重视雷电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区气象台掌握雷电灾情信息后,要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及时报市局领导、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观测与预报处以及市气象台。雷电灾情报告和报表由市气象台随灾情信息统一上报。
第四章 装备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气象台要加强对区域自动站等气象探测设备的运行质量、资料传输质量、观测数据质量的监控工作。发现区域自动站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向社会化保障公司通报故障信息,并跟踪故障排除情况,同时做好每月一次对区域站的抽查工作,确保探测数据的准确、及时。要按照BUFR文件、重要天气报的观测、编发规定,以及市局上行报文传输规定切实做好上行报文的传输工作,加强区域自动站、各类报文等数据传输监控,做好详细登记(包括传输及数据情况),并及时上报传输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区气象台要定期对通信网络、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实景监控、土壤水分自动站、自动气象站及供电、空调等设施进行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区域自动站巡检,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第二十四条 区气象台要及时做好区域自动站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守班期间,因硬件故障导致整套自动站无法正常工作,经排查在1小时内无法恢复时,及时启用备份自动站或便携式自动站;无备份自动站或便携式自动站的,仅在定时观测时次进行人工补测。非守班期间,当接到硬件故障报警电话或信息时,应在1小时内启用备份自动站或便携式自动站,并及时做好天元系统值班日志及故障申报工作。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汛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严格责任落实,组织开展汛前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自查与检查。作业期间,要主动对外及时发布作业公告,做好作业警戒、测试和应急准备工作。正式作业时,要与市局探测中心、市气象台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作业指令安全高效实施作业。作业结束后,按要求及时上报作业信息,开展效益评估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平台使用,协助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做好年底人影效益评估上报工作。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气象台负责汛期自动气象站资料和其他各类相关资料的整理、刻录和归档工作。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严禁气象信息资料泄密。
第七章 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要按时上报重大灾情调查、预报服务、应急等总结和地面测报质量等有关业务报表,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提高业务质量,杜绝一切责任事故,当出现重大测报错情要第一时间上报区局领导和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对确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区局将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局办公室要做好汛期车辆保障工作,优先保障汛期气象业务工作用车需求。
第三十条 要认真做好汛期业务各项安全工作,做好用电、防雷、防火、防盗、人影作业、食堂卫生等安全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业务运行,落实“三备”措施,确保业务正常运行。严格气象台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台站升级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