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127074/2025-00003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布机构: | 赣榆区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赣榆区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 ||
文号: | 赣气发〔2025〕3 | 主题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审批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赣榆辖区内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气球须按规定审批并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实施,严禁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未经审批升放气球。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日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四、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取消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升放。
五、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若有疑问,请与区气象局防灾减灾科联系,联系人:王一良,联系电话:0518-86231038,电子邮箱:18805133888@139.com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赣榆区气象局
2025年2月24日